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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3007
国发〔1990〕17号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ncreasing Railway and Waterway Freight Rates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2-07-1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to raise railway and waterway freight rates to accelerate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and alleviate bottlenecks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t specifies the rate increases,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and measures to control cascading price effects.
Full text · 原文 1,195 字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和<br> 水运货物运价的通知<br> 国发〔1990〕17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为了加快铁路、水运建设,逐步扭转铁路、水运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局面,国务院决定适当提高铁路和水运货物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铁路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零点五分,即由二点零九分提到二点五九分;此外还解决二百公里以内短途运价与长途运价不衔接问题。交通部直属沿海、内河(长江、黑龙江)水运货物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零点三零二分,即由一点零五一分提到一点三五三分。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物价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分别下达。<br> 二、地方的铁路、水运运价,这次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跨省的,要报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衔接平衡。铁路、水运货运提价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汽车货运价格暂不调整,待下半年再定;凡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未经批准实际运价水平已经提高了的,应进行整顿,把过高的部分降下来。<br> 三、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职工的教育,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和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质保量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同时,要切实惩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关于取消计划外车皮加价、加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加收铁路运费筹集能源基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加收了的应立即纠正。运价提高后,铁路、交通部门要取消各种名目的不合理的加价、加费。<br> 四、货物运价提高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要切实安排好市场民用煤炭和其他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的民用煤补贴,在进一步整顿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保持去年水平。对于必须小幅度调整的少数商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以及某些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提价范围和提价幅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准越权提价,不准趁机多涨价。运价提高后,控制连锁反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另行下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br> 五、提高货物运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货运提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宣传提纲,在内部做好宣传解释,以保持人心安定。在货运提价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未经国务院特批,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暂不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严禁借运价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继续依靠群众,加强物价监督检查。<br> 六、提高铁路、水运货物运价的具体执行日期,由国家物价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分别另行下达。<br>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br>                           国 务 院 <br>      一九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