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9,790 · FONDS 120
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3022
国函〔1986〕81号

State Council Approval of Suzhou City Master Plan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2-07-06
Instrument
reply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pproves Suzhou's urban master plan, emphasizing the protection of its historic cityscape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le guiding controlled population growth,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ll text · 原文 1,475 字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br> 国函〔1986〕81号<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省报来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br>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建城已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古城格局基本保存,城内较集中地保存着我国古典园林艺术的精华和大量文物古迹、古建筑。今后的发展建设,要在保护好古城风貌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旧城基础设施的改造,积极建设新区,发展小城镇,努力把苏州市逐步建成环境优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br> 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br> 一、要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到本世纪末,市区人口控制在七十万人以内,其中古城区人口,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在二十五万人左右。<br> 二、苏州市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要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形成合理的工业布局和城镇体系。市区要逐步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发展为人民生活和旅游事业服务的各种产业,保护和发展具有传统特色的丝绸、刺绣等产品。古城内严禁再新建或扩建工厂,也不宜新建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要逐步迁出。<br> 三、要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保护古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进行城市的各项建设时,既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又要继承并发扬我国建筑艺术特点,保护好传统的城市格局和水乡风貌。古城内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建筑物,要根据条件逐步加以妥善处理;对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改善。新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br> 四、新区建设要着重解决科学教育事业、信息交流、金融贸易、商业服务、居住等方面的需要,并可适当发展一些无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工业。在建设步骤上,先集中力量发展运河以东地区。新区建设要与古城区相协调,注意继承和发扬地方的传统特色,并有所创新。要作好详细规划,做多方案比较。市人民政府在审定古城及新区的详细规划时,要邀请专家广泛讨论,集思广益,慎重定案。<br> 五、积极发展旅游事业,扩大旅游容量。古城区要进一步整修开放一些古典园林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凡占用有恢复价值和开放条件的园林、古建筑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对古典园林,要象对待珍贵文物一样,加强保护,防止破坏。苏州市的旅游建设,要与上海经济区和太湖风景区的旅游网络协调发展。旅游设施的建设要与城市建设紧密配合。<br> 六、搞好环境保护。加强“三废”治理,特别要抓紧对水体污染的治理。整理市区河道,要综合考虑景观、旅游、排涝、水运等多种功能。对于县城和乡村集镇,也要加强环境保护,发展乡镇工业要防止污染危害。要大力加强绿化建设,规划的绿化用地和保留的农田不准占作他用。<br> 七、要抓紧补充、完善各项专业规划,特别是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要充分考虑现代交通的需要,搞好古城外部环路及各工业区之间联系干道的建设,疏解古城区内交通流量。要研究古城旅游交通的合理组织问题,重视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搞好水上交通及水陆联运,适当扩大水上旅游,发挥河道的水运功能。要考虑大运河改道对市区河道水量的影响,认真研究对策。新区建设要重视防洪问题。<br> 八、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订有关管理的法规,并严格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苏州市今后的一切建设,都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在苏州市的党、政、军各部门都要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br>                           国 务 院<br>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