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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字
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br>
安排意见的批复<br>
国函〔1986〕93号<br>
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r>
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已圆满结束。为了搞好今后我国人口的普查和抽查工作,现对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安排意见批复如下:<br>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今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在年号末位逢零年份进行普查),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1%的人口抽样调查。一九九○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一九八七年进行1%的人口抽样调查。<br>
二、鉴于第三次人口普查任务已经完成,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第三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也应撤销。今后人口的普查、抽查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br>
三、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选调人口普查业务骨干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81]56号)中规定的一千人编制(包括现有工作人员)划转统计部门,由国家统计局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文后,应即开始办理机构、编制和经费划转的有关事宜,今年底要完成这项工作。<br>
四、人口普查办公室撤销后,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今后人口普查、抽查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收尾和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为即将进行的人口抽查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做好准备。<br>
国 务 院<br>
一九八六年八月六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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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br>
国务院对今后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意见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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