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43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统配煤矿等<br>
三个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1989〕13号<br>
能源部:<br>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授予统配煤矿等三总公司出国任务审批权的请示》(能源外〔1988〕100号)收悉。<br>
国务院同意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本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商来华事项。总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出访,由能源部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能源部按规定程序报批。<br>
该三总公司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能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八九年二月四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统配煤矿等三个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统配煤矿等三个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