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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茂名市水东港的批复<br>
国函〔1988〕130号<br>
广东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开辟茂名市水东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88〕55号)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茂名市水东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目前茂名市水东港先开办国轮外贸运输业务,待万吨级泊位建成后,再对外国籍船舶开放。<br>
二、同意设置口岸检查检验等机构,核定编制一百八十六人。其中,海关八十人,边防二十五人,商检三十人,卫检十五人和动植检二十人,由国家增拨编制;港监十人和口岸办六人的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除边防人员外,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上述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负责,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br>
三、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并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宣布对外开放。<br>
国 务 院 <br>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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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茂名市水东港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茂名市水东港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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