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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将漕河泾<br>
新兴技术开发区列入上海经济技术<br>
开发区请示的批复<br>
国函〔1988〕83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你市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入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国务院同意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列为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br>
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西部,东起桂林路(含路东的上海通信设备厂),西至虹梅路及路西一点六平方公里,北临蒲汇塘,南到漕宝路(含路南生物工程中试基地),规划面积五平方公里。<br>
三、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兴办新兴技术产业。其建设要纳入上海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资金由你市自筹,所用外资由你市自借自还。<br>
四、要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br>
国 务 院<br>
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