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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br>
能源投资公司等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br>
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1988〕86号<br>
国家计委:<br>
你委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关于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外事审批权的请示》(计外事〔1988〕673号)收悉。<br>
国务院同意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本公司及其直属子公司、地方分支机构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上述六个公司负责人出访,由你委审批,其中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你委会签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报国务院审批。<br>
这六个公司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由你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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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等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等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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