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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字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国际<br>
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批复<br>
国函〔1989〕14号<br>
民政部、经贸部、外部、国家计委、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公安部、气象局、地震局:<br>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民政部作为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另增加人员编制。<br>
二、田纪云同志任委员会主任,民政部、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外交部、经贸部、地震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主任。<br>
三、在“国际减灾十年”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要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努力提高我国的防灾救灾能力,以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br>
国务院 <br>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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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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