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11,191 · FONDS 70
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3678
国函〔2011〕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1-01-27
Instrument
reply
Cited by
0
Full text · 原文 56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br>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br> 国函〔2011〕9号<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申报宜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9〕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宜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陶瓷文化特色突出。<br>   二、你省及宜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陶瓷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br>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宜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br>                              国  务  院<br>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