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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 ACC. 900044290
国发〔1994〕19号

Not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Approving and Transmitting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s Opinions on Reform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ystem in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
Date
2010-11-15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3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forward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s reform opinions, requiring the abolition or restructuring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stablished within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with a transition to local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internal security units.
Full text · 原文 2,763 字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br> 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br> 国发〔1994〕19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对现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公安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加强领导,相互积极支持配合,共同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好当地和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确保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br>                    国务院<br>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日<br>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br> 体制改革的意见<br> (公安部 1994年1月22日)<br>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多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广大干警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是: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企业事业单位不应设立公安机构,已经设立的应按照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别予以撤销或调整理顺关系,同时要加强地方公安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br>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负责,可以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当地公安机关则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包括妨碍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履行职责的违法案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br>   二、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应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一)位于偏远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厂矿区、油气田作业区和重要国防工业、科研基地以及大型水利工程枢纽、防洪险段;(二)大型国营农场和农场集中的垦区代管乡镇居民,已形成等同于乡镇行政区划的;(三)以大型企业为依托兴建起来的城市或单独的城区,至今仍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的;(四)从事客运运营的城市地铁、地方铁路、地方港口、地方机场以及客流量大的大型公共汽车站等。<br>   属于以上情况的,对具有社会性质的生活区或生产、生活区交错在一起难以分开进行治安管理的,要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省、市、县公安厅局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名称按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相应改变;所需编制,由国家下达公安行政编制解决;所需人员,在国家下达的编制数内,依照录用公安干警的条件,从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干警中录用;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过渡办法,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提供,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予以解决。进行此项改革后,企业事业单位可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负责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br>  三、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管理体制已有所变化,如有的铁路局已改成企业集团公司,不再行使行政机关职权等。因此对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也需相应进行体制改革,调整理顺关系。公安部将与这些部门共同研究改革方案,另行上报。<br>   四、考虑到重点大学的特殊情况,对其已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先维持现状,暂予保留。<br>   五、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应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由于新建、扩建大型工程项目,其所在地区需要设立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商同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经公安部审核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审批,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公安机构。已宣布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不得恢复,不得继续使用公安机关的名义。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进行监督检查,以杜绝滥设警种的混乱现象,维护国家执法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撤销其设立的公安机构,没收其公安专用服装、标志、装备、印章等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br>   六、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公安部将根据上述意见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商配合,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特别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广大干警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他们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支持搞好这项改革,同时对改做其他工作的人员要给予妥善安置。在改革过程中,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能有丝毫的忽视和放松。尤其是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搞好治安保卫工作的衔接。<br>   七、这次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公安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强化责任制,及时认真查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治安秩序。公安机构之间要明确划定责任区,工作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遇有问题需要协调时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研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处(科)或其他形式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应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随时反映有关情况,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性质、职责、权限以及同公安机关的关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进一步作出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br>   过去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作出的规定,凡与上述意见相抵触的均以上述意见为准。<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br>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