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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br>
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br>
宽限期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1997〕22号<br>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br>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资发〔1996〕77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br>
同意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