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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4893
国办发〔2005〕34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epening the Special Campaign to Rectify Enterprises Illegally Discharging Pollutants and Protect Public Health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08-03-28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notice requires local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intensify enforcement actions against enterprises illegally discharging pollutants, with a focus on addressing public complaints and environmental hazards in key regions and industries. It sets specific targets for compliance rates and mandates public disclosure of major pollution cases.
Full text · 原文 3,02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br>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br> 国办发〔2005〕3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时有发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称国务院六部门)自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三年,也是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br>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br> 二、突出整治重点,明确工作目标<br>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br>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法审批和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三是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以及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交界地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存在的违法排污问题。<br> 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br>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br> (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国务院六部门重点挂牌督办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交界地区工业污染整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点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整治问题,要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br> (二)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厂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责令限期治理。<br> (三)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要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br> (四)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部、环保总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br>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br>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br> (二)加强部门协作。国务院六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br> (三)建立考核制度。国务院六部门要制订环保专项行动考核的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政府,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br>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公布排污大户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环保总局,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后报国务院。<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二○○五年六月八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