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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br>
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br>
国函〔2004〕26号<br>
教育部:<br>
你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br>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br>
国务院<br>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br>
附件:<br>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br>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br>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共青团中央<br>
(二○○四年四月九日)<br>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br>
一、联席会议职能<br>
负责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br>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br>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br>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共10个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br>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br>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br>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br>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br>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br>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br>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br>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br>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br>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br>
鲍遂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br>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br>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br>
侯建良 人事部副部长<br>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br>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br>
杨树德 工商总局副局长<br>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