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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br>
国函〔2004〕107号<br>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黑政发〔200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黑龙江省漠河县城西南9公里处的古莲。<br>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DON—328、CRJ—200、ERJ—145、ATR—72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1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1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1200平方米,站坪面积按同时停放2架C类飞机自滑进出设计;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br>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4亿元,资金来源为: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00万元,民航总局安排民航专项基金3000万元,其余部分由黑龙江省筹措解决。<br>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漠河机场至空军海拉尔、齐齐哈尔机场的专用通信设施。<br>
五、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br>
六、该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br>
国务院 <br>
中央军委 <br>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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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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