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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妇女<br>
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br>
重 点 指 标 目 录 的 通 知<br>
国办函〔2006〕1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br>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拟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br>
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工作制度,是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两个纲要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工作报告制度,按照《目录》要求及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性别统计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国家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并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性别统计工作的指导。<br>
实施《目录》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二○○六年一月二日<br>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br>
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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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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