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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ACC. 900046193
人社厅函〔2025〕25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n Further Increasing Financial Support for Enterprises to Stabilize and Expand Employmen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

Issue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Date
2025-03-24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expands the scope and increases the额度 of special loans for stabilizing and expanding employment, lowering application thresholds and interest rates to enhance financial support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heir owners, and individual businesses.
Full text · 原文 1,301 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br> 人社厅函〔2025〕2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br> 发挥金融助力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支持作用,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要求,会同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金融对稳就业、扩就业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决定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降低申请门槛。将小微企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稳岗扩岗控制标准调整为: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成立年限、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其他标准仍按原要求执行。<br> 二、扩大对象范围。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对象由小微企业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1.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2.经营实体没有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3.经营实体有用工的,在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申请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br> 三、提高授信额度。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元。<br> 四、降低利率水平。在符合风险定价原则和监管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br> 五、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优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对创业担保贷款审核通过的可合并办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度。<br> 六、做好工作衔接。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稳岗扩岗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贷款流程、贷后管理以及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4号)相关规定执行。<br>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化政银合作,积极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探索开发数字化、线上化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产品。要与合作银行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工作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完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推荐机制,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面增量。要会同合作银行按季度调度上报吸纳带动就业核实情况、发放贷款笔数金额和贷款余额、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数量等信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br>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