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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 ACC. 900046372
民发〔2024〕74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the Central Social Work Department, and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Strengthening th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of Off-site Chambers of Commerce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Issuer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
Date
2025-01-1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comprehensive requirements for the registration, governance, and oversight of off-site chambers of commerce (chambers formed by businesses from one region operating in another). It mandates strict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enhanced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s, and coordinated supervision by civil affairs, social work, and industry and commerce departments.
Full text · 原文 2,780 字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br> 民发〔2024〕7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工商联:<br>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积极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现就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br> 一、完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br> (一)严格依法登记。成立异地商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登记,坚持成熟一个、登记一个,不得一次大批量、成建制成立登记。要同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相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直接登记和脱钩的异地商会可由工商联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载明。<br> (二)健全登记体系。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登记工作的统筹指导,充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按照“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明确异地商会登记层级和原籍地行政区域层级,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的异地商会登记体系,为形成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作用发挥的合力打好基础。<br> 二、严格异地商会登记审查<br> (三)落实审查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社会工作、工商联等部门完善审查条件和程序,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严格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等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把关;对异地商会初始会员数量、结构和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预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要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征求原籍地工商联等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br> (四)严格要件审查。异地商会的发起企业应当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在活动地域、行业领域具有相应影响力和代表性。选任负责人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标准推荐负责人人选。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br> 三、健全异地商会内部治理<br> (五)完善治理机制。异地商会应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按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定要求,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推进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合理设置会员代表、理事人数规模和负责人数量,明确理事和负责人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异地商会章程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根据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负责人、监事长(监事)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且相互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br> (六)健全内部制度。异地商会应当围绕人、财、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负责人履职监督。完善重大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决策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健全异地商会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化解会员矛盾纠纷。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提升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廉洁和诚信建设,建设清廉商会,打造信用商会。<br> 四、加强异地商会管理服务<br> (七)落实管理职责。对于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积极履行管理、指导、引导和服务职责,按照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标准推动异地商会建设,加强重大事项管理,指导督促及时换届,推进失序异地商会整治和失能异地商会清理。对于直接登记和已脱钩且由工商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对于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工商联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登记审查、抽查检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等职责,完善异地商会退出机制。民政部门与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应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异地商会的综合监管工作。<br> (八)加强服务引导。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等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异地商会法治意识、合规意识和治理意识的引导教育,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办会、依规管会、依章治会能力。引导异地商会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品牌商会和品牌项目,塑造中国特色商会文化。支持异地商会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产业规划、标准技术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运用数智化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异地商会妥善处理好会长支持办会与异地商会独立运作的关系,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异地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br> 五、发挥异地商会特色优势<br> (九)发挥功能作用。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引导异地商会充分发挥政治引导、政策宣传、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社会治理等作用,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指导异地商会加强和改进会员管理服务,提升商会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在会员中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异地商会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在登记地与原籍地交流合作中发挥作用,提升两地经贸交流、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异地商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两地光彩事业和“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带领会员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br> (十)选树推广典型。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要注重选树异地商会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要总结有益经验,宣传可推广、可复制的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异地商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br> 省级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地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br>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br>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br>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