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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ACC. 900047695
文物科发〔2023〕32号

Notice of the Central Propaganda Department,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 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on and 13 Other Departments on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Cultural Heritage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Issuer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Date
2023-11-21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outlines a national policy to enhanc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cultural heritage sector, aiming to improve文物保护, research,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through advanced technology, talent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 It sets targets for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ions, databases, and key technology breakthroughs by 2025 and 2035.
Full text · 原文 5,614 字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br> 文物科发〔2023〕3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组织、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br> 《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br> 特此通知。<br>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br>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市场监管总局<br> 2023年10月26日<br> (此件已征求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意见)<br> 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br> 科技创新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先进技术加强文物保护和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广大文物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文物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力推动了文物保护、研究、管理和利用工作。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我国文物科技的有效供给尚不充分,文物科研机构小散弱、科技人才严重不足、科技资源配置不均衡、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文物科技创新,需要统筹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文物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我国从文物资源大国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历史性跨越,现就加强新时代文物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br> 一、总体要求<br> (一)指导思想<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建设文化强国、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文物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以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为抓手,以文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集中资源培育行业中坚力量,统筹加强人才培养和基础条件建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保护文物、延续文脉、繁荣文化提供科技支撑。<br> (二)基本原则<br> ——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文物事业发展需求,聚焦主要矛盾、解决瓶颈问题,明确近期工作重点和远期规划布局,点面结合、以点带面。<br> ——坚持筑牢基础。充分考虑文物科技发展现状,稳扎稳打,优先补齐科技基础条件短板,有效保障科技基础性工作,奠定文物科技创新坚实基础。<br>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才培养和使用摆在核心位置,始终以人的能力提升和团队建设为首要目标,以资源配置、任务部署促进文物科技人才成长。<br> ——坚持改革创新。深刻把握文物科技创新规律,突破固有思路,拓宽国际视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文物事业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体制机制。<br> (三)主要目标<br> 到2025年,面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远景目标,依托研究型文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地区性文物科研机构;文物科研力量显著提升,形成科研方向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梯队;初步建成国家文物考古标本资源库和国家文物保护科学数据中心(文物大数据库);在重点领域突破一批文物保护和考古关键技术,形成若干系统解决方案,建立健全文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衔接机制。<br> 到2035年,建立跨学科跨行业、有效分工合作的文物科技创新网络,建成文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和共享服务机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科技创新系统性理论、方法与技术,文物保护、研究、管理和利用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更加有效地实现对文物本体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信息的永久保存和永续利用。<br> 二、优化文物科技创新布局<br> (四)持续推动文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br>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理论体系。重点开展不同类型文物材质特性和病害特征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揭示石窟寺和古建筑结构失稳、岩土质文物风化和水盐侵蚀、可移动文物腐蚀、光敏文物氧化等病害发育机理,突破病害发展预测方法。加快完善文物价值评估、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大数据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方法。聚焦文物价值认知、展示与传播的迫切需求,强化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加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文物领域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br> (五)部署实施文物关键技术攻关<br> 围绕文物保护利用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重点突破石窟寺、古建筑、土遗址、壁画等文物病害无损/微损探测、诊断、防治和保护效果评价关键技术;研发出土出水脆弱文物应急保护及修复技术,优化纺织品、竹木漆器、纸质、金属、陶质彩绘文物成套保护技术;构建适用于文物火灾、洪水、震动/振动、盗窃盗掘、人为破坏等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技术体系,形成系统解决方案。推动文物资源数字化、智慧博物馆建设、大遗址展示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文物科技创新研究。<br> (六)大力发展文物专用装备<br> 坚持供给提升与需求牵引相结合,深化“制造商+用户”“产品+服务”的创新发展模式,在文物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巡查监管、预防性保护、修缮修复、展示利用和田野考古等细分领域,突破一批关键装备、器件、软件系统及专用材料,填补空白,实现装备供给、性能和质量提升。扶持量小急需关键装备研发,规范市场需求量大、充分竞争性装备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文物专用装备产业链、供应链。<br> (七)全面深化考古重大课题研究<br> 深入实施“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等重大项目,围绕重大考古和历史研究课题组织多学科协同攻关,科学阐释中国境内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中华文明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中的重要地位等关键问题,揭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和核心特质。大力发展年代测定、产地溯源、有机残留物检测、古DNA分析、田野考古信息化等理论与方法。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专题项目,做好考古研究成果国内外传播,提高文化自信。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加大对文物研究支持力度。<br> (八)着力推进文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br> 加大对文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健全促进文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统筹实施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专业化、集成化、标准化。组织实施产学研用联合的文物保护研究项目,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批文物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平台,为研发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提供真实环境、场地和对象。部署文物保护修复、安全防护、考古、博物馆展示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建立技术评价机制。开展创新能力传导示范项目,增强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应用水平。<br> (九)加快文物领域标准化建设<br> 完善文物保护利用标准体系,健全科技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重点推动文物安全防护、文物保护工程、考古、文物数字化、古籍类文物定级、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急需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有效发挥标准“保底线”和“拉高线”作用。推动文物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和文物保护利用质量提升的协同发展,优先突破一批文物保护材料、专用设备、工程质量等检验检测的关键标准,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一站式”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工作。<br> 三、建强文物科技创新平台<br> (十)壮大文物行业科研中坚力量<br> 聚焦国家文物事业发展目标,统筹部署和建设一批引领发展的研究型文博单位和创新基地。实施“文物科创2035工程”,依托中央和省属文博单位,重点培育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国家级科研团队,形成国家领军力量。指导和推动文物资源大省文物科研机构建设,形成具有区域带动作用的文物科研骨干力量。培育建设考古、文物保护等相关方向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强国家文物局科技创新基地及其工作站能力建设,服务重要领域、重点需求。支持文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合作平台。<br> (十一)发展高校和科研院所文物科研力量<br>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和创新优势,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现有资源渠道,对从事文物保护和考古相关研究的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给予支持。面向国内急需、国际前沿,依托中国科学院院属相关优势单位,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的业务联系与合作。<br> (十二)建设文物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平台<br> 适应大科学时代创新活动特点,布局建设文物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依托国家文化遗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南海基地等,建设综合性科学研究实验平台。布局建设文物建筑火灾防控、文物建筑结构与减震、文物保护材料服役评价、文物场景化展示与智能技术等专题实验平台,支持区域性文物保护与考古分析检测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文物考古标本资源库、文物保护科学数据中心建设,逐步推动纳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序列。<br> (十三)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br> 搭建文化遗产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统筹推进文化遗产国际学术交流、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围绕世界文明比较研究、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风险图等重大课题,深入实施国际研究计划和工程,联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领域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来华联合组建文化遗产国际科技中心。<br> 四、壮大文物科技创新人才队伍<br> (十四)扩大文物科技人才培养规模<br> 通过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多种途径,加快培养文物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推动文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学科建设,加大文理交叉的文物科技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双一流”建设高校自主设置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等本科专业。通过“强基计划”“国家关键领域战略人才储备招生计划”等,加强常规增量倾斜和存量结构调整,提升文物科技创新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完善文博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切实发挥行业导师指导作用。支持职业教育“文物修复与保护”等相关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br> (十五)加强文物行业科研人才力量<br> 省内事业单位编制供给适当向文博事业单位倾斜,加强内部能力挖潜,突出文博事业单位自身职能,重点保障专业技术岗位。优化文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70%,并相应提高科研人员比例。地方文博事业单位中,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别按照一级不超过40%、二级不超过35%、三级不超过30%控制;其他博物馆、文物保护及研究机构按照不超过25%控制。文博事业单位可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文物保护科技研发工作的创新岗位,岗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文博单位吸引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到一线兼职工作。<br> (十六)加大中青年科研骨干培养力度<br> 继续实施“文物优秀青年支持行动”,培养和造就一批文物领域中青年科研骨干和创新团队,注重发现和培养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大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建立完善青年访问学者制度,支持文博单位选送青年科研人员脱产到高校和科研院所访学。支持文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br> 五、完善文物科技创新激励机制<br> (十七)推动文博单位科研管理改革<br> 各地区各单位对标中央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要求,结合文博单位业务特点,优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国家重点科研任务的文博单位,在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使用、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等方面,享受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政策。激励法人担当负责,对落实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br> (十八)加强文物科技创新激励奖励<br> 合理核定文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健全鼓励创新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试点一批研究型文博单位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享受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用于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明确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文物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予以奖励。<br> (十九)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br> 推动文物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加大面向文物的专用技术研发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先行投入,开展文物保护关键材料、装备等技术产品的研发,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推动培育建立文物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br> 六、实施保障<br>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br> 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文物科技创新的领导,把文物科技创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科技创新管理力量配置。宣传、科技、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组织部署,主动推进。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举措落实落地。<br> (二十一)加强政策保障<br> 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完善文物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各地区应将文物科技创新作为支持重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加大对文物科技创新资助力度。<br>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br> 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文物科技创新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做好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