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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民政部 ACC. 900048598
民函〔2023〕26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n Launching the Fifth Round of Joint Inspections of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

Issuer
民政部
Date
2023-02-25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initiates the fifth round of joint inspections of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from 2023 to 2027, covering 68 boundary lines totaling approximately 62,417 km, and sets forth task plans, schedules, and require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Full text · 原文 3,417 字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br> 民函〔2023〕2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br>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毗邻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对于巩固法定勘界成果,防范化解边界领域重大风险,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从2003年至2022年,民政部组织开展了五年一轮共四轮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省界联检)。2023年至2027年将接续开展第五轮省界联检。为做好本轮省界联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任务计划<br> 本轮共安排68条省界进行联检,总长度约62417公里。其中,2023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11982公里;2024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7874公里;2025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14468公里;2026年联检13条,总长度约13629公里;2027年联检13条,总长度约14464公里。<br> 与第四轮省界联检相比,本轮次序不变,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互轮换(详见附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联检,参照以往工作惯例,由毗邻各方协商后,与有关省界联检同步实施。因特殊原因,整条省界联检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的,由毗邻双方民政厅(局)协商一致并报民政部同意后实施。<br> 遇有影响省界实地位置和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毗邻双方可随时安排省界联检。联检的结果,由毗邻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br> 二、进度安排<br>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省界联检进度作如下安排:<br> (一)当年3月31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由毗邻双方民政厅(局)联合报送民政部备案。<br> (二)当年4月30日前,完成内业工作。<br> (三)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外业工作。<br> (四)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作验收和总结。<br> (五)当年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报告,并抄送民政部备案。<br> (六)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并由牵头方将1份成果资料报送民政部存档。<br> 三、有关要求<br>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开展省界联检是毗邻省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省界联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强化全流程管理监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特别要避免在外业工作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br> (二)确保质量效果。要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实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省界联检新模式新方法。要重点关注界线标志物损毁情况,及时恢复、修复损毁的界桩和界线辅助标志物,严肃处理故意损毁界桩等行为。<br> (三)强化协同配合。牵头方应主动推动省界联检各项工作实施,切实起到省界联检牵头责任,配合方要支持牵头方开展工作。相关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边界沿线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br> (四)积极宣传引导。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优势互补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政策和典型做法。加强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讲好平安边界故事,营造崇法守信的良好氛围。<br> (五)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引领,把开展省界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提升平安边界建设效能。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防范化解边界地区风险。发挥好平安边界建设考评平台作用,抓好平安边界建设协议落实,进一步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边界治理能力和水平。<br> 各地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参照省界联检方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新一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安排和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备案。<br> 附件:2023—2027年各年度省界联检任务安排<br> 民政部<br> 2023年2月17日<br>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五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通知<br> 民函〔2023〕2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br>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是毗邻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对于巩固法定勘界成果,防范化解边界领域重大风险,促进边界地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从2003年至2022年,民政部组织开展了五年一轮共四轮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省界联检)。2023年至2027年将接续开展第五轮省界联检。为做好本轮省界联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任务计划<br> 本轮共安排68条省界进行联检,总长度约62417公里。其中,2023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11982公里;2024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7874公里;2025年联检14条,总长度约14468公里;2026年联检13条,总长度约13629公里;2027年联检13条,总长度约14464公里。<br> 与第四轮省界联检相比,本轮次序不变,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互轮换(详见附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的联检,参照以往工作惯例,由毗邻各方协商后,与有关省界联检同步实施。因特殊原因,整条省界联检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的,由毗邻双方民政厅(局)协商一致并报民政部同意后实施。<br> 遇有影响省界实地位置和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毗邻双方可随时安排省界联检。联检的结果,由毗邻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br> 二、进度安排<br>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省界联检进度作如下安排:<br> (一)当年3月31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由毗邻双方民政厅(局)联合报送民政部备案。<br> (二)当年4月30日前,完成内业工作。<br> (三)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外业工作。<br> (四)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作验收和总结。<br> (五)当年12月31日前,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报告,并抄送民政部备案。<br> (六)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并由牵头方将1份成果资料报送民政部存档。<br> 三、有关要求<br>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开展省界联检是毗邻省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省界联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强化全流程管理监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特别要避免在外业工作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br> (二)确保质量效果。要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和质量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实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省界联检新模式新方法。要重点关注界线标志物损毁情况,及时恢复、修复损毁的界桩和界线辅助标志物,严肃处理故意损毁界桩等行为。<br> (三)强化协同配合。牵头方应主动推动省界联检各项工作实施,切实起到省界联检牵头责任,配合方要支持牵头方开展工作。相关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边界沿线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br> (四)积极宣传引导。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优势互补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形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规政策和典型做法。加强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讲好平安边界故事,营造崇法守信的良好氛围。<br> (五)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为引领,把开展省界联检和平安边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提升平安边界建设效能。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防范化解边界地区风险。发挥好平安边界建设考评平台作用,抓好平安边界建设协议落实,进一步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边界治理能力和水平。<br> 各地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参照省界联检方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新一轮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联合检查任务安排和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备案。<br> 附件:2023—2027年各年度省界联检任务安排<br> 民政部<br> 2023年2月17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