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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ACC. 900048720
自然资办发〔2023〕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on Strengthening Business Coordination and Accelerating the Transfer of Forest Rights Registration Materials, Data Integration,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 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 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

Issue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Date
2023-01-19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provincial natural resources and forestry/grassland authorities to complete the inventory and transfer of original forest rights registration materials,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and submission of existing forest rights registration data, and enhance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business coordination between department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unified forest right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Full text · 原文 5,835 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 <br> 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 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br> 自然资办发〔2023〕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br> 为全面履行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推动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优化协同高效,进一步提升林权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有序推动数据整合,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工作衔接,多种方式推进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全面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br> 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尚未完成资料移交的县(市、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料移交,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br> (一)逐宗清查整理。林草部门要以村、组或林场为单位,对原林权登记资料进行逐宗清查、分类整理,纸质和电子数据关联挂接,做到整理一批、移交一批。数据清理过程中,对于存在资料缺失,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已登记但权利已灭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的,林草部门要分类梳理问题清单,能够化解的一并化解,并在资料移交时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后期进行数据整合。<br> (二)全面移交资料。数据清理完成后,林草部门要将原林权登记纸质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数据接收,不得以数据资料基础薄弱、情况复杂、问题多等原因拒不接收。林权登记资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档案部门将电子扫描件移交至自然资源部门,并建立档案原件调阅共享机制,满足日常登记工作需要。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数据移交的模板和具体要求。<br> 二、有序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br> 尚未完成数据整合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数据整合汇交。<br> (一)统一整合要求。要基于同一平台,同一张底图,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开展数据整合,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图、属、档一致。<br> (二)分步有序推进。一是纸质档案扫描。要对所有移交尚未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并与已有的电子档案进行比对分析。纸质档案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修改,要建立登记档案原始库,原样保留林权原始登记信息,做到成果可追溯。二是数据标准化转换。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原林权登记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应建立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待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核实确认界址界线。发现图件缺失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权属来源资料,补充开展内、外业调查,形成林权宗地图。三是数据采集补录。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对于原林权登记属性数据内容缺失的,根据档案资料及时采集补录;对于登记信息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先核实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后,再补充完善;对于已登簿发证但档案资料丢失,以及存在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够化解的要及时化解,短期内确实无法化解的,要在数据库中做好标注,后续通过“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集中清理规范。四是数据检查入库。数据整合结果经数据质检通过后,及时分批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汇交到自然资源部。<br> 三、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br> 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坚持便民利企,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br> (一)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林权合同签订前,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确界址、面积等信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申请整宗林地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林权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再开展地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完成地籍调查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采取“办理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br> (二)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化解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夯实林权登记工作基础,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切实维护林农、林企合法权益。<br> 四、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br> 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应当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推进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br> (一)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林草部门应将所掌握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中记载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类别、树种、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资源信息,以及发包方(出让方)、承包方(受让方)、林地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后,应向林草部门共享林权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两部门要加强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审批、退耕还林等导致林地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br> (二)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各地要结合实际,由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协商,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工交换、离线拷贝等方式开展共享。<br> (三)保障信息共享安全。各地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共享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br> 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保障经费,共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确保国家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尚未完成资料移交、数据整合的地方,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省数据移交整合的年度工作安排,于2023年3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我们将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调研督导等多种方式,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思想不重视、态度不积极、工作协调配合不力的地方,部、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b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br> 2023年1月12日<b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强化业务协同 <br> 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 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通知<br> 自然资办发〔2023〕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br> 为全面履行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推动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优化协同高效,进一步提升林权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林权登记资料移交,有序推动数据整合,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的工作衔接,多种方式推进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全面完成原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br> 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尚未完成资料移交的县(市、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料移交,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br> (一)逐宗清查整理。林草部门要以村、组或林场为单位,对原林权登记资料进行逐宗清查、分类整理,纸质和电子数据关联挂接,做到整理一批、移交一批。数据清理过程中,对于存在资料缺失,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已登记但权利已灭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的,林草部门要分类梳理问题清单,能够化解的一并化解,并在资料移交时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后期进行数据整合。<br> (二)全面移交资料。数据清理完成后,林草部门要将原林权登记纸质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数据接收,不得以数据资料基础薄弱、情况复杂、问题多等原因拒不接收。林权登记资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原林权登记资料存放在档案部门的,由林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档案部门将电子扫描件移交至自然资源部门,并建立档案原件调阅共享机制,满足日常登记工作需要。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数据移交的模板和具体要求。<br> 二、有序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br> 尚未完成数据整合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有序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数据整合汇交。<br> (一)统一整合要求。要基于同一平台,同一张底图,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以“内业为主、外业为辅”开展数据整合,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图、属、档一致。<br> (二)分步有序推进。一是纸质档案扫描。要对所有移交尚未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并与已有的电子档案进行比对分析。纸质档案数字化要真实反映原登记成果,不得随意修改,要建立登记档案原始库,原样保留林权原始登记信息,做到成果可追溯。二是数据标准化转换。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原林权登记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应建立数据整合中间数据库,待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核实确认界址界线。发现图件缺失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权属来源资料,补充开展内、外业调查,形成林权宗地图。三是数据采集补录。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对于原林权登记属性数据内容缺失的,根据档案资料及时采集补录;对于登记信息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先核实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后,再补充完善;对于已登簿发证但档案资料丢失,以及存在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够化解的要及时化解,短期内确实无法化解的,要在数据库中做好标注,后续通过“办理一宗,规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集中清理规范。四是数据检查入库。数据整合结果经数据质检通过后,及时分批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逐级汇交到自然资源部。<br> 三、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br> 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坚持便民利企,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br> (一)优化林权地籍调查流程。林权合同签订前,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确界址、面积等信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需要,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申请整宗林地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林权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再开展地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尚未完成地籍调查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采取“办理一宗、调查一宗”的方式,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br> (二)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化解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等历史遗留问题,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夯实林权登记工作基础,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切实维护林农、林企合法权益。<br> 四、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br> 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应当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推进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br> (一)明确信息共享内容。林草部门应将所掌握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中记载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类别、树种、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资源信息,以及发包方(出让方)、承包方(受让方)、林地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给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后,应向林草部门共享林权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权利类型等登记信息。两部门要加强林地征占用审批、林木采伐审批、退耕还林等导致林地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br> (二)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各地要结合实际,由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协商,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共享通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工交换、离线拷贝等方式开展共享。<br> (三)保障信息共享安全。各地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共享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林业管理和林权登记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br> 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保障经费,共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确保国家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尚未完成资料移交、数据整合的地方,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省数据移交整合的年度工作安排,于2023年3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我们将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调研督导等多种方式,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思想不重视、态度不积极、工作协调配合不力的地方,部、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br>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br> 2023年1月12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