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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铁路局 ACC. 900049503

Notice of the National Railway Administration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Listed Supervision of Railway Safety Production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Issuer
铁路局
Date
2022-06-12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easures for Listed Supervision of Railway Safety Production, which define the procedures for identifying, supervising, and rectifying major safety risks and accidents in railway operations, assigning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National Railway Administration and regional supervisory offices.
Full text · 原文 3,625 字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br>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br>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铁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局制订了《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br> 国家铁路局<br> 2022年5月6日<br> 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br>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铁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规范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br> 第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被挂牌督办单位是指事故责任单位、铁路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主体单位。<br>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br>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国家铁路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重大安全生产问题;<br> (二)铁路交通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br> (三)可能导致铁路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br> (四)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br>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br> (一)国家铁路局交办,需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安全生产问题;<br> (二)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br> (三)铁路重大安全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的;<br> (四)铁路交通较大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br> (五)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br> 对于国家铁路局挂牌督办的事项,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挂牌督办工作。<br> 第六条 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铁路局可视情况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亦可视情况报请国家铁路局实施挂牌督办。<br> 第七条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单位安委办或相关部门提出,经专题安委会研究同意,5个工作日内以单位安委办的名义制作并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由提出部门负责跟踪督办。<br>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挂牌督办事项;<br>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br> (三)督办内容;<br> (四)工作要求;<br> (五)督办事项完成期限。<br>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目标和任务;<br>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br> (三)工作措施、完成时间。<br>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br>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挂牌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br>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事项结束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书面完成报告。<br>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核销或不予以核销并出具《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2);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办理。<br>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应当说明原因,经挂牌督办单位同意后可延期。<br> 第十四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办理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br>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国家铁路局安委办。<br>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铁安监〔2010〕176号)、《非法违法较大铁路交通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铁安监〔2011〕60号)同时废止。<br>   附件:1.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br>      2.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br>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br>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br>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铁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局制订了《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br> 国家铁路局<br> 2022年5月6日<br> 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br>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铁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规范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br> 第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被挂牌督办单位是指事故责任单位、铁路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主体单位。<br>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br>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国家铁路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重大安全生产问题;<br> (二)铁路交通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br> (三)可能导致铁路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br> (四)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br>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br> (一)国家铁路局交办,需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安全生产问题;<br> (二)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br> (三)铁路重大安全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的;<br> (四)铁路交通较大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br> (五)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br> 对于国家铁路局挂牌督办的事项,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挂牌督办工作。<br> 第六条 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铁路局可视情况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亦可视情况报请国家铁路局实施挂牌督办。<br> 第七条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单位安委办或相关部门提出,经专题安委会研究同意,5个工作日内以单位安委办的名义制作并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由提出部门负责跟踪督办。<br>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挂牌督办事项;<br>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br> (三)督办内容;<br> (四)工作要求;<br> (五)督办事项完成期限。<br>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目标和任务;<br>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br> (三)工作措施、完成时间。<br>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事项。<br>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挂牌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br>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事项结束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书面完成报告。<br>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核销或不予以核销并出具《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2);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办理。<br>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应当说明原因,经挂牌督办单位同意后可延期。<br> 第十四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办理的,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br>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国家铁路局安委办。<br>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铁安监〔2010〕176号)、《非法违法较大铁路交通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铁安监〔2011〕60号)同时废止。<br>   附件:1.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br>      2.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