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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ACC. 900052272
人社厅发〔2020〕81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n Effectively Carrying Out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for Retired Fishermen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Issue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Date
2020-08-04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loc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s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to include retired fishermen in fre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s, provide targeted skills training, entrepreneurship training, and work-based training to facilitate their transition to stable employment ashore.
Full text · 原文 4,373 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br> 人社厅发〔2020〕81号<br>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br>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要求,做好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上岸转移就业,现就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br> 一、迅速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培训范围。各地要按照“应培尽培,应补尽补”的原则,将长江退捕渔民作为就业重点人群,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根据安置保障攻坚方案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对确有培训需求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要结合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意愿和文化技能基础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退捕渔民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br> 二、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各地要按照安置保障专项工作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及跟踪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退捕渔民的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就业、养老、农保、信息等相关业务领域的协调联动。要及时对接农业农村部门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数据,跟踪掌握退捕渔民的转产就业培训需求,区分年龄层次和基础文化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工代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br> 三、分类施策开展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推荐退捕渔民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针对文化程度低、技能比较单一的大龄渔民,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实用技能培训,或推荐参加家政、养老、保安等职业技能培训,缩短职业转换的空档期,实现快速转产上岸。退捕渔民在进行技能等级评价和考核时,可根据其文化程度水平,适当减少理论内容的考核。针对具备一定文化基础、愿意择行择业的中青年退捕渔民,围绕电商、汽修、电工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新职业新业态吸纳就业的作用,面向退捕渔民开展直播销售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网约配送员、快递员、汽车代驾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通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吸纳退捕渔民就业。针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退捕渔民,要加强退捕渔民的流动监测和信息互联共享,组织退捕渔民围绕生产制造、建筑加工、休闲旅游、餐饮服务等开展技能培训,帮助退捕渔民外出就业。<br> 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退捕渔民开展以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为重点的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开业指导和创业孵化、创业政策支持,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已创业退捕渔民,持续开展改善或扩大企业经营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和企业经营指导,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支持引导退捕渔民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更多渔民就业创业。<br> 五、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发挥企业用工主体和培训主体的作用,以渔民转产就业为目标,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吸纳退捕渔民,促进退捕渔民转移安置就业。对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以捕鱼为生计的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培训政策。各地要组织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br> 六、提供线上培训服务。充分考虑渔民沿江分散居住、不习惯固定时间工作等现实因素,结合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为退捕渔民提供全天候、可居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退捕渔民线上培训专栏,加大退捕渔民技能培训课程的制作和供应。要进一步开放线上培训平台开班功能,支持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班级,分批组织退捕渔民参加技能培训。<br> 七、靠前做好培训组织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围绕当地重点产业,研发适合退捕渔民的培训课程,制定培训方案,开设“退捕专班”,提高退捕渔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要加强退捕渔民培训期间的动态管理,及时跟踪培训进展,为退捕渔民提供培训报名、培训组织、培训补贴发放等全流程便捷高效培训服务。各地可对生活困难的退捕渔民开展项目制培训,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br> 八、做好调度宣传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按照《关于做好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5号)的要求,按周对退捕渔民参加培训的人次数进行调度,并将退捕渔民相关数据包含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表“农民工”群体之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视角,重点宣传长江生态修复中涉及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积极成效,引导帮助渔民实现技能就业创业。<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br> 2020年7月21日<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br> 人社厅发〔2020〕81号<br>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br>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要求,做好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上岸转移就业,现就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br> 一、迅速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培训范围。各地要按照“应培尽培,应补尽补”的原则,将长江退捕渔民作为就业重点人群,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根据安置保障攻坚方案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对确有培训需求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要结合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意愿和文化技能基础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并在培训期间给予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退捕渔民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br> 二、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各地要按照安置保障专项工作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及跟踪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退捕渔民的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就业、养老、农保、信息等相关业务领域的协调联动。要及时对接农业农村部门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回头看”数据,跟踪掌握退捕渔民的转产就业培训需求,区分年龄层次和基础文化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工代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br> 三、分类施策开展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推荐退捕渔民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针对文化程度低、技能比较单一的大龄渔民,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实用技能培训,或推荐参加家政、养老、保安等职业技能培训,缩短职业转换的空档期,实现快速转产上岸。退捕渔民在进行技能等级评价和考核时,可根据其文化程度水平,适当减少理论内容的考核。针对具备一定文化基础、愿意择行择业的中青年退捕渔民,围绕电商、汽修、电工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新职业新业态吸纳就业的作用,面向退捕渔民开展直播销售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网约配送员、快递员、汽车代驾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通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吸纳退捕渔民就业。针对有意愿外出务工的退捕渔民,要加强退捕渔民的流动监测和信息互联共享,组织退捕渔民围绕生产制造、建筑加工、休闲旅游、餐饮服务等开展技能培训,帮助退捕渔民外出就业。<br> 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将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退捕渔民开展以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为重点的创业能力培训,提供开业指导和创业孵化、创业政策支持,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已创业退捕渔民,持续开展改善或扩大企业经营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和企业经营指导,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支持引导退捕渔民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更多渔民就业创业。<br> 五、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发挥企业用工主体和培训主体的作用,以渔民转产就业为目标,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吸纳退捕渔民,促进退捕渔民转移安置就业。对大龄、身有残疾、长期失业和专业以捕鱼为生计的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培训政策。各地要组织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br> 六、提供线上培训服务。充分考虑渔民沿江分散居住、不习惯固定时间工作等现实因素,结合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为退捕渔民提供全天候、可居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退捕渔民线上培训专栏,加大退捕渔民技能培训课程的制作和供应。要进一步开放线上培训平台开班功能,支持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班级,分批组织退捕渔民参加技能培训。<br> 七、靠前做好培训组织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围绕当地重点产业,研发适合退捕渔民的培训课程,制定培训方案,开设“退捕专班”,提高退捕渔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要加强退捕渔民培训期间的动态管理,及时跟踪培训进展,为退捕渔民提供培训报名、培训组织、培训补贴发放等全流程便捷高效培训服务。各地可对生活困难的退捕渔民开展项目制培训,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br> 八、做好调度宣传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按照《关于做好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专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5号)的要求,按周对退捕渔民参加培训的人次数进行调度,并将退捕渔民相关数据包含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对账表“农民工”群体之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视角,重点宣传长江生态修复中涉及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积极成效,引导帮助渔民实现技能就业创业。<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br> 2020年7月21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