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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自然资源部 ACC. 900053121
自然资规〔2020〕2号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on Regulating the Review and Publication Management of Important Geographic Information Data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Issuer
自然资源部
Date
2020-03-26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procedures for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proposing the publication of important geographic information data to submit materials to the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or provincial authorities, and outlines the review process to ensure data reliability, scientific valid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t also mandates coordination with relevant state departments and military surveying agencies before public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463 字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br> 自然资规〔2020〕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br>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br>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br>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br>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br>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br>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br>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r>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br>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br>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br>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br>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br>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br>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br>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br> 自然资源部<br> 2020年3月12日<br>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br> 自然资规〔2020〕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br>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为建议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议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br> 二、建议人报送的建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br>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br>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质检报告及数据验收评估等有关资料;<br> (四)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br>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建议人基本情况。<br> 三、自然资源部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br> (一)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br>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br>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与科学性;<br> (四)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利益,是否影响国家安全;<br> (五)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对比。<br> 四、自然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意见、公布部门等进行会商。通过审核的,向国务院上报公布建议;未通过审核的,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议人。<br>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审核部门。<br>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br> 自然资源部<br> 2020年3月12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