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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民政部办公厅 ACC. 900053269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n Issuing the Guidelines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ivil Affairs Mental Health Welfare Institutions (Second Edition)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Issuer
民政部办公厅
Date
2020-03-09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revised second edition of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guidelines for civil affairs mental health welfare institutions, requi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measures such as graded封闭 management, personnel access control, isolation protocols, and daily monitoring to prevent COVID-19 outbreaks.
Full text · 原文 5,019 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br>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实践,我部对《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部社会事务司。<br> 附件: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br> 民政部办公厅<br> 2020年3月6日<br> 附件<br> 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br> (第二版)<br>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br> 一、建立防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定实施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应急规程和工作要求等,做到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要求,学习贯彻政策文件,研究分析防控形势,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担负医疗救治、流浪精神病人收治职责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其他规范要求统筹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br> 二、分级实施封闭管理。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取消所有外出及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等集中性活动。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接收新的社会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暂停探访、咨询、接待活动,做好暂不接收患者家属的安抚和政策解释工作。疫情低中度风险地区可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接收新的社会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有序开展相关活动和服务。<br> 三、强化人员出入管理。所有人员进入机构前需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如出现异常迅速离岗,按要求进行报告并隔离观察或就医。严格控制外来人员,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外来人员及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对经批准出入机构的车辆做好登记工作,乘车人员须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消毒后方可进入机构。<br> 四、专门设立隔离区域。科学设立隔离区,规范设置临时留观室。新入院和外出治疗返回服务对象、新入职和返岗工作人员,须经过14天的严格医学隔离观察,确定身体状况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居住区或安排上岗,提前把控风险,杜绝交叉感染。隔离区内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手套、口罩、护目镜、帽子、防护服等防护装备。<br>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及时上报给所属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br> 六、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建立晨晚检制度,对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登记,对发热、咳嗽的服务对象,重点观察且进行必要隔离。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须对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排查,确保不漏一人。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隔离点或轻症治疗点接受治疗或观察。确诊或疑似病例且密切接触服务对象较多的机构,须按程序提请当地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集中隔离点的防控标准,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设备,纳入辖区集中隔离点范围进行规范管理。<br> 七、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落实消毒流程,所有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对象居住区前须采取消毒、更换工作服等措施。组织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勤洗手,做好手部卫生,佩戴口罩。所有工作区、居住区每日定时通风、定时消毒,提高防护能力。换下的口罩、手套等用品,集中消毒后统一处理。<br> 八、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消毒防护工作,包括各种医疗物品的消毒灭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诊或疑似患者遗体的处置工作,办公场所、公共场所、住院区、就餐区等区域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必要场所配备洗手设备和消毒剂,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加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来源,强化规范操作,加大食堂设施设备的消毒力度。<br> 九、加强预防培训宣传。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防护工作,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通过手机信息、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护技能、严防疫情扩散。<br> 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购置储备必要的防护服、口罩、护目镜、一次性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测温仪、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须按程序提请当地按照三级防护标准配备、下发防控物资,确保机构每日防护需要;其他地区要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确保应急使用。储备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生活物资,按程序提请当地按要求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保障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将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确保生活正常有序,保障急救车辆的正常运行。<br> 十一、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开展协助拨打亲情电话等精神慰藉活动。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做好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提供心理支持,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br> 十二、强化应急保障工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疫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提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区等沟通协调,预备应急车辆,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br>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br>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实践,我部对《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部社会事务司。<br> 附件: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br> 民政部办公厅<br> 2020年3月6日<br> 附件<br> 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br> (第二版)<br>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br> 一、建立防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制定实施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应急规程和工作要求等,做到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要求,学习贯彻政策文件,研究分析防控形势,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担负医疗救治、流浪精神病人收治职责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其他规范要求统筹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br> 二、分级实施封闭管理。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取消所有外出及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等集中性活动。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暂停接收新的社会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暂停探访、咨询、接待活动,做好暂不接收患者家属的安抚和政策解释工作。疫情低中度风险地区可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接收新的社会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有序开展相关活动和服务。<br> 三、强化人员出入管理。所有人员进入机构前需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如出现异常迅速离岗,按要求进行报告并隔离观察或就医。严格控制外来人员,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外来人员及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对经批准出入机构的车辆做好登记工作,乘车人员须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消毒后方可进入机构。<br> 四、专门设立隔离区域。科学设立隔离区,规范设置临时留观室。新入院和外出治疗返回服务对象、新入职和返岗工作人员,须经过14天的严格医学隔离观察,确定身体状况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居住区或安排上岗,提前把控风险,杜绝交叉感染。隔离区内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手套、口罩、护目镜、帽子、防护服等防护装备。<br>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及时上报给所属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br> 六、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建立晨晚检制度,对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登记,对发热、咳嗽的服务对象,重点观察且进行必要隔离。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须对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排查,确保不漏一人。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及时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隔离点或轻症治疗点接受治疗或观察。确诊或疑似病例且密切接触服务对象较多的机构,须按程序提请当地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集中隔离点的防控标准,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设备,纳入辖区集中隔离点范围进行规范管理。<br> 七、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落实消毒流程,所有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对象居住区前须采取消毒、更换工作服等措施。组织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勤洗手,做好手部卫生,佩戴口罩。所有工作区、居住区每日定时通风、定时消毒,提高防护能力。换下的口罩、手套等用品,集中消毒后统一处理。<br> 八、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消毒防护工作,包括各种医疗物品的消毒灭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诊或疑似患者遗体的处置工作,办公场所、公共场所、住院区、就餐区等区域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必要场所配备洗手设备和消毒剂,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加强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来源,强化规范操作,加大食堂设施设备的消毒力度。<br> 九、加强预防培训宣传。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防护工作,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通过手机信息、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护技能、严防疫情扩散。<br> 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购置储备必要的防护服、口罩、护目镜、一次性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测温仪、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湖北省以及疫情严重地区的机构,须按程序提请当地按照三级防护标准配备、下发防控物资,确保机构每日防护需要;其他地区要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确保应急使用。储备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生活物资,按程序提请当地按要求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保障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将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确保生活正常有序,保障急救车辆的正常运行。<br> 十一、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开展协助拨打亲情电话等精神慰藉活动。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做好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提供心理支持,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br> 十二、强化应急保障工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疫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提前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区等沟通协调,预备应急车辆,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