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3,396 · FONDS 106
Record · 煤矿安监局 ACC. 900053537
煤安监行管〔2020〕5号

Notice of the National Coal Min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esumption of Work and Production in Coal Mines after the Spring Festival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Issuer
煤矿安监局
Date
2020-02-03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coal mine safety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enterprises to strictly manage the resumption of work and production after the Spring Festival during the COVID-19 epidemic, emphasizing safety conditions, personnel standards, on-site management, and gas prevention measures to prevent accidents and control epidemic risks.
Full text · 原文 3,985 字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br>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br> 煤安监行管〔2020〕5号<br>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br>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提高政治站位。春节后是煤矿集中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也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同时,煤矿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疫情防控压力巨大,事故防范与疫情防控风险交织叠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按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为坚决打赢疫情狙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br> 二、严格人员标准。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br> 三、严格安全条件。煤矿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煤矿没有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各地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优先验收灾害轻、风险低、装备好、管理水平高、疫情防控有把握的煤矿。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建设、技改、资源整合等矿井尽可能少复工复产,必须做到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br> 四、严格现场管理。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严格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br> 五、严格瓦斯防治。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各地要将复产复工煤矿及时纳入今年上半年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范围。<br> 六、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检查重点,科学研判,精准管控风险,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调度,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紧盯薄弱环节,强化重点检查和服务指导,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明确目标,坚持问题、目标、结果“三个导向”,找准问题,压实责任,强化对重点产煤市、企业的督导检查。<br>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发现验收把关不严、标准不高、程序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曝光。<br> 国家煤矿安监局<br> 2020年2月1日<br>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br>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br> 煤安监行管〔2020〕5号<br>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br>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提高政治站位。春节后是煤矿集中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也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同时,煤矿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疫情防控压力巨大,事故防范与疫情防控风险交织叠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按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为坚决打赢疫情狙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br> 二、严格人员标准。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br> 三、严格安全条件。煤矿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煤矿没有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各地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优先验收灾害轻、风险低、装备好、管理水平高、疫情防控有把握的煤矿。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建设、技改、资源整合等矿井尽可能少复工复产,必须做到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br> 四、严格现场管理。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严格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br> 五、严格瓦斯防治。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各地要将复产复工煤矿及时纳入今年上半年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范围。<br> 六、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检查重点,科学研判,精准管控风险,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调度,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紧盯薄弱环节,强化重点检查和服务指导,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明确目标,坚持问题、目标、结果“三个导向”,找准问题,压实责任,强化对重点产煤市、企业的督导检查。<br>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发现验收把关不严、标准不高、程序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曝光。<br> 国家煤矿安监局<br> 2020年2月1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