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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扶贫办 农业农村部 ACC. 900053737
发改规划〔2019〕1976号

Opinion on Accelerating the Settlement of Rural Poor Population Capable of Stable Employment and Life in Urban Areas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务院扶贫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

Issuer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扶贫办 农业农村部
Date
2019-12-2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measures to facilitate the urba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rural poor individuals who are capable of stable employment and life in cities, aiming to support the 2020 poverty alleviation goal. It requires cities with under 3 million permanent residents to cancel settlement restrictions and those with over 3 million to relax conditions, while protecting the rural rights of new urban residents.
Full text · 原文 3,053 字
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br> 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br> 发改规划〔2019〕197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扶贫办、农业农村厅:<br>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十三五”以来,大量农村贫困人口进城就业、落户城镇、实现脱贫,但也存在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底数不清、部分城市政策力度不足等问题。为加快促进应落尽落,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总体要求<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要求,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依托,以尊重意愿、自主选择为原则,精准识别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城施策降低落户门槛、提高落户便利性,维护落户人口农村权益,为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br> 二、主要任务<br> (一)精准识别进城就业生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办会同公安部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识别出已落户和未落户城镇的人口,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各省级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尚未落户城镇的本省份户籍农村贫困人口中,摸排统计进城人口及其流向,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在本省份城镇常住的农村贫困人口名单。<br> (二)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此前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督促Ⅱ型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彻底打通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落户通道。<br> (三)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放宽落户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Ⅰ型大城市探索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落尽落,鼓励其中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取消落户限制;引导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其他超大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政策中,结合实际对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落户给予帮扶,并区分不同类型城区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探索推进郊区和新区取消落户限制。<br> (四)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便利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引导各城市结合实际制定便利于农村贫困人口落户的措施,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探索在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集中的城镇安置区,实行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改进落户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落户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br> (五)维护进城落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权益。各省级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引导各市县维护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退出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使农村贫困人口安心放心落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探索其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承包地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br> 三、保障措施<br> (六)压实地方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指导引导、政策激励和督促落实工作。市县政府要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各项落实性工作,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br> (七)实行奖优惩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扶贫办、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对地方取得的典型经验和突出成效,以适当方式予以总结推广;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差的地方,予以约谈通报。<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公 安 部<br> 国务院扶贫办<br> 农 业 农 村 部<br> 2019年12月21日<br> 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br> 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br> 发改规划〔2019〕197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扶贫办、农业农村厅:<br>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十三五”以来,大量农村贫困人口进城就业、落户城镇、实现脱贫,但也存在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底数不清、部分城市政策力度不足等问题。为加快促进应落尽落,提出如下意见。<br> 一、总体要求<b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要求,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为依托,以尊重意愿、自主选择为原则,精准识别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城施策降低落户门槛、提高落户便利性,维护落户人口农村权益,为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br> 二、主要任务<br> (一)精准识别进城就业生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办会同公安部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识别出已落户和未落户城镇的人口,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各省级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尚未落户城镇的本省份户籍农村贫困人口中,摸排统计进城人口及其流向,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在本省份城镇常住的农村贫困人口名单。<br> (二)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此前印发的《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督促Ⅱ型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彻底打通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落户通道。<br> (三)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放宽落户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Ⅰ型大城市探索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落尽落,鼓励其中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取消落户限制;引导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其他超大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政策中,结合实际对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落户给予帮扶,并区分不同类型城区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探索推进郊区和新区取消落户限制。<br> (四)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便利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引导各城市结合实际制定便利于农村贫困人口落户的措施,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探索在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集中的城镇安置区,实行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改进落户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落户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br> (五)维护进城落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权益。各省级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引导各市县维护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退出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使农村贫困人口安心放心落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探索其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承包地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br> 三、保障措施<br> (六)压实地方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指导引导、政策激励和督促落实工作。市县政府要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各项落实性工作,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效。<br> (七)实行奖优惩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扶贫办、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对地方取得的典型经验和突出成效,以适当方式予以总结推广;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差的地方,予以约谈通报。<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公 安 部<br> 国务院扶贫办<br> 农 业 农 村 部<br> 2019年12月21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