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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br>
公 告<br>
2019年 第11号<b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br>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br>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br>
应急管理部<br>
2019年4月13日<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br>
公 告<br>
2019年 第11号<b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br>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br>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br>
应急管理部<br>
2019年4月13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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