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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ACC. 900056065
农办农[2018]2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n Strengthening Pesticid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

Issue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agricultural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ver pesticide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use, emphasizing safety risk prevention, crackdowns on illegal activities, and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sticid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3,179 字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br> 农办农[2018]2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br>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br>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br>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br>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禁用高毒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在农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特别关注“专供出口”农药是否存在出口转内销、敌草快等除草剂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在农药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特别要查处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br> 三、切实强化农药监管工作责任<br>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主要由一个单位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员。要完善农药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权责明晰的农药监管格局。要创新监管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关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诉求,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切实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等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农药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加强对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全面抓好农药监管工作。同时,要及时交流信息,落实农药监管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责任处室联系方式及2018年全省(区、市)农药监管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br> 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b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br> 2018年12月12日<br> 附件:农办农〔2018〕22号.CEB<b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br> 农办农[2018]2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br>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一些地方农药制假售假现象屡禁不止,非法生产销售禁用农药隐患尚未消除,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时有发生,暴露出农药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在当前全面推进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全面履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br> 一、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工作<br>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根据新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宣传指导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br> 二、全面落实农药监管措施<br>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多小散,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紧盯不放,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在农药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禁用高毒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在农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特别关注“专供出口”农药是否存在出口转内销、敌草快等除草剂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在农药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特别要查处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br> 三、切实强化农药监管工作责任<br>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主要由一个单位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药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员。要完善农药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权责明晰的农药监管格局。要创新监管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关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合理诉求,及时为农民排忧解难,切实将农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等职责任务落到实处。 农药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加强对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全面抓好农药监管工作。同时,要及时交流信息,落实农药监管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责任处室联系方式及2018年全省(区、市)农药监管工作总结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br> 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br>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br> 2018年12月12日<br> 附件:农办农〔2018〕22号.CEB<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