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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民政部 ACC. 900056255
民发〔2018〕56号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Civil Affairs Statistical Work and Comprehensively Enhancing the Authenticity of Statistical Data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 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Issuer
民政部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civil affairs statistical work, enhance data authenticity, and reform statistical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central government directives. It specifies requirements for standardizing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improving data quality, and enforcing accountability.
Full text · 原文 8,271 字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 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br> 民发〔2018〕5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br>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民政统计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民政统计数据真实性,为全面开创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现就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br>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系列文件,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严要求,统计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br> 民政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民政统计数据客观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统计,坚持改革创新,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为民政事业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了坚实支撑。党的十九大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契机,民政统计数据也将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当前,民政统计工作仍然存在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理念和方法亟待创新,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统计服务和产品供给不够充分;职责不清,数据打架现象时有发生,数据权威性和统计监督职能体现不充分,民政统计公信力受到质疑等问题。<br> 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深入推进民政统计工作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变革方法、压实责任、强化保障、依法统计,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统计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br> 二、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br> 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民政部门职责,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统计制度,并按规定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民政部名义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部有关司(局)要会同规划财务司制定相应统计制度,经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对于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调查的,应按照《办法》中简化审批程序的规定,由部规划财务司报请国家统计局特别办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随意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各地报送相关数据。<br> 制订统计调查制度应当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切实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负担,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有效避免交叉重复现象。《民政统计制度》(国统制〔2015〕18号)是民政常规综合统计制度,由部规划财务司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原则上,《民政统计制度》每年九月修订一次,部相关业务司(局)提出修订意见并提供指标解释和基层填报说明,部规划财务司统筹修订统计报表和台账表式,调整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参数。<br> 三、全面提升民政统计数据质量<br> (一)严格执行统计标准。<br> 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关于机构、人员年龄结构、身份信息划分、行政区划和统计代码等国家统计标准,确保民政统计数据与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国家统计调查数据衔接可比,确保民政统计台账机构类数据与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共享,确保民政统计台账人员类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动态维护校核,推动民政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升。<br> (二)健全评价核查机制。<br> 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和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月度进行评价和通报,并作为对各地民政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的依据。建立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督查、数据质量抽查等方式,适时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并通报核查情况。<br> (三)强化数据痕迹管理。<br>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统计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留档备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统计全过程实施痕迹管理: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民政所属单位、下级民政部门等)要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电子行政记录说明,统计部门要保存好上报的电子版统计报表和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统计报表。<br> (四)规范统计工作流程。<br> 民政统计人员要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填报义务、报送时间、主要指标涵义和填报要求,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审核,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统计标准、流程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保证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向统计人员提供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等统计调查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和数据质量。统计调查资料不完整或者明显错误的,依法应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改正或者提供说明。<br> 四、严肃规范统计数据管理使用<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着力提升民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制发文件、发布公告、公开资料、分配资金、评估工作等使用的各类数据,原则上以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民政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民政统计数据,统一公开发布,并负责解释;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必须与公开发布、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和公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下级民政部门临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时,业务部门要主动会商统计部门确保数据衔接,对数据差距做出必要解释。各级民政业务部门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与民政统计报表和台账数据出现差异时,由统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协商解决。<br> 五、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体系<br> (一)压实数据质量责任。<br> 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指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负第一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对所提供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民政统计部门对汇总形成的统计数据负监管责任。<br> (二)强化数据质量责任追究。<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职责范围,确保统计法规得到严格执行。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坚决杜绝数字上的腐败行为。对于非主观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明知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故意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等尚未构成违法的,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书面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构成统计违法的,要及时向同级统计局移交案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br> 六、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br> (一)加强组织领导。<br>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统计工作,确保民政统计与国家综合统计保持衔接,确保国家统计政令在民政部门顺畅执行。要指定民政统计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下级民政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提供符合工作需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网络条件。<br> (二)加强统计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br> 民政规划财务部门是民政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国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地区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业务部门、上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和同级统计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民政统计调查任务。<br>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br> 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理审核统计数据。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新任统计人员需要接受业务培训,至少能独立完成一次季报工作才能正式上岗。各级民政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开展本领域统计工作。大力加强统计人员政治理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责任意识。加大培训力度,民政部每年对省级民政统计人员至少开展两次集中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每年对县以上民政统计人员开展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计人员培养使用,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br>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统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升级改造现行的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统计管理和分析功能。部信息中心、各相关司(局)在金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业务系统设计与统计系统的对接,保证数据源一致。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发本省份统计管理网络版信息系统。<br> 民 政 部<br> 2018年5月25日<br>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 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br> 民发〔2018〕56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br>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民政统计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民政统计数据真实性,为全面开创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现就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br>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系列文件,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严要求,统计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br> 民政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民政统计数据客观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统计,坚持改革创新,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为民政事业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了坚实支撑。党的十九大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契机,民政统计数据也将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当前,民政统计工作仍然存在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理念和方法亟待创新,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统计服务和产品供给不够充分;职责不清,数据打架现象时有发生,数据权威性和统计监督职能体现不充分,民政统计公信力受到质疑等问题。<br> 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深入推进民政统计工作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变革方法、压实责任、强化保障、依法统计,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统计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br> 二、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br> 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民政部门职责,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统计制度,并按规定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民政部名义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部有关司(局)要会同规划财务司制定相应统计制度,经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对于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调查的,应按照《办法》中简化审批程序的规定,由部规划财务司报请国家统计局特别办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随意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各地报送相关数据。<br> 制订统计调查制度应当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切实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负担,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有效避免交叉重复现象。《民政统计制度》(国统制〔2015〕18号)是民政常规综合统计制度,由部规划财务司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原则上,《民政统计制度》每年九月修订一次,部相关业务司(局)提出修订意见并提供指标解释和基层填报说明,部规划财务司统筹修订统计报表和台账表式,调整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参数。<br> 三、全面提升民政统计数据质量<br> (一)严格执行统计标准。<br> 严格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上关于机构、人员年龄结构、身份信息划分、行政区划和统计代码等国家统计标准,确保民政统计数据与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国家统计调查数据衔接可比,确保民政统计台账机构类数据与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共享,确保民政统计台账人员类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动态维护校核,推动民政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升。<br> (二)健全评价核查机制。<br> 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和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月度进行评价和通报,并作为对各地民政统计工作进行评估的依据。建立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督查、数据质量抽查等方式,适时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并通报核查情况。<br> (三)强化数据痕迹管理。<br>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统计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留档备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统计全过程实施痕迹管理: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民政所属单位、下级民政部门等)要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电子行政记录说明,统计部门要保存好上报的电子版统计报表和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统计报表。<br> (四)规范统计工作流程。<br> 民政统计人员要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法定填报义务、报送时间、主要指标涵义和填报要求,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审核,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统计标准、流程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保证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向统计人员提供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等统计调查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和数据质量。统计调查资料不完整或者明显错误的,依法应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改正或者提供说明。<br> 四、严肃规范统计数据管理使用<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着力提升民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制发文件、发布公告、公开资料、分配资金、评估工作等使用的各类数据,原则上以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民政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民政统计数据,统一公开发布,并负责解释;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必须与公开发布、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和公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下级民政部门临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时,业务部门要主动会商统计部门确保数据衔接,对数据差距做出必要解释。各级民政业务部门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与民政统计报表和台账数据出现差异时,由统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协商解决。<br> 五、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体系<br> (一)压实数据质量责任。<br> 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指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负第一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对所提供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民政统计部门对汇总形成的统计数据负监管责任。<br> (二)强化数据质量责任追究。<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职责范围,确保统计法规得到严格执行。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坚决杜绝数字上的腐败行为。对于非主观故意或者因工作能力不足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明知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故意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等尚未构成违法的,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书面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构成统计违法的,要及时向同级统计局移交案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br> 六、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br> (一)加强组织领导。<br>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统计工作,确保民政统计与国家综合统计保持衔接,确保国家统计政令在民政部门顺畅执行。要指定民政统计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下级民政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纳入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提供符合工作需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网络条件。<br> (二)加强统计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br> 民政规划财务部门是民政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国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地区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业务部门、上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和同级统计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民政统计调查任务。<br>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br> 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理审核统计数据。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新任统计人员需要接受业务培训,至少能独立完成一次季报工作才能正式上岗。各级民政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开展本领域统计工作。大力加强统计人员政治理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责任意识。加大培训力度,民政部每年对省级民政统计人员至少开展两次集中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每年对县以上民政统计人员开展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计人员培养使用,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br>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统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升级改造现行的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统计管理和分析功能。部信息中心、各相关司(局)在金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业务系统设计与统计系统的对接,保证数据源一致。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发本省份统计管理网络版信息系统。<br> 民 政 部<br> 2018年5月25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