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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 字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br>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br>
发改财金〔2018〕1777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br>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附件: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人 民 银 行<br>
财 政 部<br>
中 央 组 织 部<br>
中 央 宣 传 部<br>
中 央 编 办<br>
中 央 文 明 办<br>
中 央 网 信 办<br>
最高人民法院<br>
科 技 部<br>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民 政 部<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国 资 委<br>
税 务 总 局<br>
市场监管总局<br>
银 保 监 会<br>
证 监 会<br>
全 国 总 工 会<br>
共 青 团 中 央<br>
全 国 妇 联<br>
全 国 工 商 联<br>
2018年12月1日<br>
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br>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br>
发改财金〔2018〕1777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br>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附件: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br>
国家发展改革委<br>
人 民 银 行<br>
财 政 部<br>
中 央 组 织 部<br>
中 央 宣 传 部<br>
中 央 编 办<br>
中 央 文 明 办<br>
中 央 网 信 办<br>
最高人民法院<br>
科 技 部<br>
工业和信息化部<br>
民 政 部<br>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国 资 委<br>
税 务 总 局<br>
市场监管总局<br>
银 保 监 会<br>
证 监 会<br>
全 国 总 工 会<br>
共 青 团 中 央<br>
全 国 妇 联<br>
全 国 工 商 联<br>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