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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br>
公告〔2018〕168号<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br>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br>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br>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br>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br>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14日<br>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br>
公告〔2018〕168号<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br>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br>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br>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br>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br>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14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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