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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海关总署 ACC. 900056365
公告〔2018〕195号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nouncement No. 195 of 2018 on Standardizing Customs Verification Work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Issuer
海关总署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announcement standardizes the procedures for customs verification, including requirements for copying documents, conducting inspections, taking statements, sampling, issuing rectification notices, and maintaining records. It replaces the previous announcement on follow-up verification work and takes effect on January 1, 2019.
Full text · 原文 1,631 字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br> 公告〔2018〕195号<br>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br>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br>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br>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br>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br> 特此公告。<br> 附件:<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br>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br> 5.核查工作记录<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2月12日<br>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br> 公告〔2018〕195号<br>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br>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br>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br>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br>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br>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br> 特此公告。<br> 附件:<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br>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br> 5.核查工作记录<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2月12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