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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海关总署 ACC. 900056376
公告〔2018〕164 号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nouncement No. 164 of 2018 (Announcement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Launch of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bound and Outbound Postal Items)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Issuer
海关总署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announcement mandates the nationwide rollout of a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bound and outbound postal items starting November 30, 2018, requiring postal enterprises to transmit electronic manifest data to customs and clarifying declaration responsibilities for senders and recipients.
Full text · 原文 1,357 字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br> 公告〔2018〕164 号<br> 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br>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br>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br> 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br>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br> 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br> 四、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br> 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br> 六、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发送对邮件的处置结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处置结果对邮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置。<br> 七、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br>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8日<br>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br> 公告〔2018〕164 号<br> 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br>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br>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br> 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br>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br> 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br> 四、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br> 五、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br> 六、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发送对邮件的处置结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处置结果对邮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置。<br> 七、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关手续,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包路单等相关电子数据。<br>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br> 2018年11月8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