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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 字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br>
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br>
国能发新能﹝2018﹞4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br>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br>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br>
删去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br>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br>
(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br>
1.第四章全文;<br>
2.第三十三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br>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br>
1.第五条中“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br>
2.第六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br>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全文。<br>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水电建设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7号)<br>
删去第二条中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及项目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br>
删去第四条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无开发规划、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br>
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澜沧江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57号)<br>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外,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br>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0号)<br>
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于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要按规定履行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有序推进项目核准和筹建相关工作”。<br>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不仅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而且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也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br>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55号)<br>
删去第五条中的“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从严管理设计及其变更”。<br>
国家能源局<br>
2018年5月16日<br>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br>
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br>
国能发新能﹝2018﹞4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br>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br>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br>
删去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br>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br>
(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br>
1.第四章全文;<br>
2.第三十三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br>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br>
1.第五条中“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br>
2.第六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br>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全文。<br>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水电建设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7号)<br>
删去第二条中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及项目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br>
删去第四条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无开发规划、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br>
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澜沧江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57号)<br>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外,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br>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0号)<br>
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于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要按规定履行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有序推进项目核准和筹建相关工作”。<br>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不仅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而且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也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br>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55号)<br>
删去第五条中的“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从严管理设计及其变更”。<br>
国家能源局<br>
2018年5月16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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