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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能源局综合司 ACC. 900056844
国能综通科技〔2018〕153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Department of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Conducting a National Survey of Oil Refining Enterprises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全国炼油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Issuer
能源局综合司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launches a nationwide survey of oil refining enterprises from October to December 2018 to collect data on capacity, production, raw material sources, product flows, and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in order to support industry policy formulation and regulatory oversight.
Full text · 原文 3,192 字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br> 全国炼油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br> 国能综通科技〔2018〕153号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br>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炼油行业发展现状,研究炼油行业转型方向,科学制定完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改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炼油行业监管,规范我国炼油行业基础数据统计,国家能源局将于2018年10月—12月开展全国炼油行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组织机构<br> 成立普查工作组,国家能源局科技司负责炼油普查工作总协调。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地方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为工作组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石化联合会,负责普查具体工作。<br> 各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属炼油企业填报工作并审核汇总;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炼油企业填报并审核汇总。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地区炼油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br> 二、普查对象<br> 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所有石油加工企业,包括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装置或企业,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普查范围。<br> (一)具有20万吨及以上常(减)压装置的炼油企业(厂);<br> (二)具有催化、焦化装置的炼油企业(厂);<br> (三)以加工燃料油名义批准建设的炼油装置或企业;<br> (四)生产燃料油或沥青的企业。<br> 三、普查内容<br>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等。<br> (二)装置能力:包括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催化重整、加氢精制、加氢处理、沥青等主要炼油装置和原油成品油储罐罐容及自备电厂发电机组。<br> (三)生产情况:重点填报加工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加工量包括原油、外购燃料油及其它原料,主要产品产量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基础油、石油焦、商品燃料油、沥青。<br> (四)原料来源:重点填报原油和燃料油原料的进厂运输方式、输油管道情况、主要原料的产地和名称以及主要供应。<br> (五)产品流向:重点填报汽油、煤油、柴油产品的出厂运输方式、主要流向以及销售渠道情况。<br> (六)技术经济和环保指标:主要包括炼油综合能耗、原油加工损失率、综合商品收率、轻油收率、废水中的COD、废气中的SO2等。<br> 统计时间(段)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9月份、2018年(估计)和2019年(预测)。现有装置能力统计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度内建成投产的装置能力按在建装置进行统计,并须注明建成时间和投产时间。<br> 四、工作要求<br>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普查工作,务必把任务落到实处,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相关工作。普查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数据保密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散,确保填报数据的安全性。<br> (二)各省(市、自治区)炼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应报尽报,按照填报格式(见附件1-7),务必于11月16日前将普查信息报普查工作组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705室,100723)。报送材料一式两份(附光盘)。<br> (三)普查工作组将针对普查信息填报具体工作组织专题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br> (四)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报送的普查材料,组织专家赴炼油企业现场核查。<br> 联系人:任旸、张丽丽<br> 联系电话:010-84885701、88653688<br> 附件列表:<br> 1.炼油企业普查表(基本情况)<br> 2.炼油企业普查表(装置能力)<br> 3.炼油企业普查表(加工量及主要产品产量)<br> 4.炼油企业普查表(原料来源)<br> 5.炼油企业普查表(产品流向)<br> 6.炼油企业普查表(技术经济和环保指标)<br> 7. 所属炼油企业炼油能力汇总表<br> 附件下载:附表 1-7<br>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br> 2018年10月29日<br>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br> 全国炼油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br> 国能综通科技〔2018〕153号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br>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炼油行业发展现状,研究炼油行业转型方向,科学制定完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改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炼油行业监管,规范我国炼油行业基础数据统计,国家能源局将于2018年10月—12月开展全国炼油行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组织机构<br> 成立普查工作组,国家能源局科技司负责炼油普查工作总协调。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地方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为工作组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石化联合会,负责普查具体工作。<br> 各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属炼油企业填报工作并审核汇总;各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地方炼油企业填报并审核汇总。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地区炼油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br> 二、普查对象<br> 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所有石油加工企业,包括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装置或企业,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普查范围。<br> (一)具有20万吨及以上常(减)压装置的炼油企业(厂);<br> (二)具有催化、焦化装置的炼油企业(厂);<br> (三)以加工燃料油名义批准建设的炼油装置或企业;<br> (四)生产燃料油或沥青的企业。<br> 三、普查内容<br>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等。<br> (二)装置能力:包括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延迟焦化、催化重整、加氢精制、加氢处理、沥青等主要炼油装置和原油成品油储罐罐容及自备电厂发电机组。<br> (三)生产情况:重点填报加工量和主要产品产量。加工量包括原油、外购燃料油及其它原料,主要产品产量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基础油、石油焦、商品燃料油、沥青。<br> (四)原料来源:重点填报原油和燃料油原料的进厂运输方式、输油管道情况、主要原料的产地和名称以及主要供应。<br> (五)产品流向:重点填报汽油、煤油、柴油产品的出厂运输方式、主要流向以及销售渠道情况。<br> (六)技术经济和环保指标:主要包括炼油综合能耗、原油加工损失率、综合商品收率、轻油收率、废水中的COD、废气中的SO2等。<br> 统计时间(段)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9月份、2018年(估计)和2019年(预测)。现有装置能力统计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度内建成投产的装置能力按在建装置进行统计,并须注明建成时间和投产时间。<br> 四、工作要求<br>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普查工作,务必把任务落到实处,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相关工作。普查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数据保密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散,确保填报数据的安全性。<br> (二)各省(市、自治区)炼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应报尽报,按照填报格式(见附件1-7),务必于11月16日前将普查信息报普查工作组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705室,100723)。报送材料一式两份(附光盘)。<br> (三)普查工作组将针对普查信息填报具体工作组织专题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br> (四)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报送的普查材料,组织专家赴炼油企业现场核查。<br> 联系人:任旸、张丽丽<br> 联系电话:010-84885701、88653688<br> 附件列表:<br> 1.炼油企业普查表(基本情况)<br> 2.炼油企业普查表(装置能力)<br> 3.炼油企业普查表(加工量及主要产品产量)<br> 4.炼油企业普查表(原料来源)<br> 5.炼油企业普查表(产品流向)<br> 6.炼油企业普查表(技术经济和环保指标)<br> 7. 所属炼油企业炼油能力汇总表<br> 附件下载:附表 1-7<br>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br>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