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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ACC. 900057063
财办建〔2018〕35号

Notice on Deepening the Pilot Work of th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First (Set) Major Technical Equipment

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Issuer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4
This notice outlines the procedures fo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to apply for insurance premium subsidies for first (set) major technical equipment under the pilot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cluding application timelines, material requirements, and provincial-level review responsibilities for 2018 and subsequent years.
Full text · 原文 3,400 字
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br> 财办建〔2018〕3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br>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安排<br> (一)自2018年起,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工作。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补贴,同类装备产品集中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如不连续则按新投保审核。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br> (二)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自2018年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1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原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6〕60号)等现有政策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需附制造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br>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和企业申请汇总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项目应于2018年5月4日前报送,以后年度投保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br> 二、其他事项<br> (四)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及时将资金拨付有关制造企业,并督促相关项目有序落实,确保实现绩效目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厅(局)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br> (五)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类监管措施发现企业违规获得补贴的,应及时按职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没收企业相关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br> (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首台(套)扶持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br> 财政部办公厅<br>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br>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br> 2018年3月21日<br> 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br> 财办建〔2018〕3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br>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安排<br> (一)自2018年起,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工作。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补贴,同类装备产品集中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如不连续则按新投保审核。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br> (二)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自2018年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1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原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6〕60号)等现有政策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需附制造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br>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和企业申请汇总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项目应于2018年5月4日前报送,以后年度投保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br> 二、其他事项<br> (四)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及时将资金拨付有关制造企业,并督促相关项目有序落实,确保实现绩效目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厅(局)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br> (五)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类监管措施发现企业违规获得补贴的,应及时按职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没收企业相关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br> (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首台(套)扶持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br> 财政部办公厅<br>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br>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br>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