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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ACC. 90005734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d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Announcement No. 35 of 2018 (On Preventing the Introduction of African Swine Fever from Hungary into China)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Issuer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announcement prohibits the import of pigs, wild boars, and related products from Hungary due to an African swine fever outbreak, and mandates the suspension and revocation of relevant quarantine permits. It also imposes strict measures on transportation, mail, and passenger items to prevent the disease from entering China.
Full text · 原文 1,371 字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br> 2018年第35号<br> 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br>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br>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br>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br>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br>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br>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br>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br>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br> 2018年5月7日<br>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br> 2018年第35号<br> 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br>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br>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br>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br>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br>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br>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br>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br>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br> 特此公告。<br>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br> 2018年5月7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