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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ACC. 900057416
商秩字﹝2018﹞18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Clarify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Other Work after the End of the Pilot Program for the Traceability System of Meat, Vegetables, and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Circulation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管理体制等工作的通知

Issuer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clarifies the post-pilot management system, operational maintenanc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ding mechanisms for the traceability system of meat, vegetables, and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transitioning from direct central oversight to provincial and local management. It requires local authorities to ensure continued operation, establish stable funding, manage assets, and promote the replication of pilot experiences.
Full text · 原文 3,705 字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br> 关于明确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br> 管理体制等工作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br> 2010年以来,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等9个文件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先后在58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在18个省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初步建立了覆盖试点地区肉菜中药材流通主渠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在服务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地区全部完成考核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试点建设工作全面结束,转入常态化运行。为理顺试点结束后运维管理体制,保障长期稳定运行,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经研究,现就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管理体制等工作明确如下:<br> 一、理顺运维管理体制<br> 建设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据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试点地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履行试点结束后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行主体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运维管理工作机制,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商务部不再直接对试点地区追溯体系建成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在内)进行监测和评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追溯平台和节点企业日常运行管理、考核评价、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追溯体系平稳运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试点地区追溯体系整体运行的监督指导、监测评价和培训交流等工作。<br> 二、建立正常投入保障机制<br>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可分级将追溯体系正常运维和升级改造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地方通过市场化运行方式解决经费,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责任,创新投入方式、提高投入实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信息化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奖补等适当方式支持企业或第三方平台追溯体系建设。<br> 三、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br> 试点地区运用财政资金采购的追溯软硬件设施设备,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法规政策,清晰界定产权,做好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资产闲置和流失。对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因技术原因不符合当前使用需求的设施设备,依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由商务、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依规处置,加快完成老旧设备淘汰工作,确保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各地新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按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商办秩函〔2018〕205号)要求,加强规划论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资源和基础设施进行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无效投资,加强平台间互通共享,防止形成“信息孤岛”。<br> 四、复制推广试点经验<br>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全面梳理试点建设和运行做法,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认真吸取试点经验教训,提升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运行跟踪,及时反映追溯体系运行动态和成效。商务部将通过多种形式复制推广试点经验。<br> 五、拓展追溯体系应用<br>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追溯体系作用,推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互通共享,服务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积极对接企业、协会、第三方追溯平台,依规共享数据信息;通过发布追溯企业、追溯产品目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追溯企业、追溯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追溯产品;通过建立开通门户网站、移动APP、二维码等便捷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促进安全放心消费。<br> 六、抓好督导落实<br> 各地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及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维和保障情况,继续纳入“省级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br>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br> 2018年8月29日<br>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br> 关于明确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br> 管理体制等工作的通知<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br> 2010年以来,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等9个文件要求,商务部、财政部先后在58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在18个省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初步建立了覆盖试点地区肉菜中药材流通主渠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在服务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地区全部完成考核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试点建设工作全面结束,转入常态化运行。为理顺试点结束后运维管理体制,保障长期稳定运行,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经研究,现就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结束后管理体制等工作明确如下:<br> 一、理顺运维管理体制<br> 建设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依据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试点地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履行试点结束后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行主体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运维管理工作机制,保障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商务部不再直接对试点地区追溯体系建成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在内)进行监测和评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追溯平台和节点企业日常运行管理、考核评价、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追溯体系平稳运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试点地区追溯体系整体运行的监督指导、监测评价和培训交流等工作。<br> 二、建立正常投入保障机制<br>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可分级将追溯体系正常运维和升级改造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地方通过市场化运行方式解决经费,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各地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责任,创新投入方式、提高投入实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信息化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奖补等适当方式支持企业或第三方平台追溯体系建设。<br> 三、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br> 试点地区运用财政资金采购的追溯软硬件设施设备,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法规政策,清晰界定产权,做好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资产闲置和流失。对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因技术原因不符合当前使用需求的设施设备,依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由商务、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依规处置,加快完成老旧设备淘汰工作,确保追溯体系正常运行。各地新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按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商办秩函〔2018〕205号)要求,加强规划论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资源和基础设施进行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无效投资,加强平台间互通共享,防止形成“信息孤岛”。<br> 四、复制推广试点经验<br>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全面梳理试点建设和运行做法,提炼形成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认真吸取试点经验教训,提升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运行跟踪,及时反映追溯体系运行动态和成效。商务部将通过多种形式复制推广试点经验。<br> 五、拓展追溯体系应用<br>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追溯体系作用,推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互通共享,服务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积极对接企业、协会、第三方追溯平台,依规共享数据信息;通过发布追溯企业、追溯产品目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追溯企业、追溯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追溯产品;通过建立开通门户网站、移动APP、二维码等便捷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促进安全放心消费。<br> 六、抓好督导落实<br> 各地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及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维和保障情况,继续纳入“省级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br>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br> 2018年8月29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