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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字
水利部转发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br>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br>
水财务[2018]345号<br>
各有关单位:<br>
现将《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财综﹝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r>
一、关于经费保障<br>
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和跟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改革及财政保障政策情况,梳理本单位涉及的相关经费,提前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改革期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任务未大幅增加的,其预算支出原则上只减不增。<br>
二、关于资产管理<br>
承担行政职能整体或局部划转为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清查的各项工作,并将清查结果报有关部门确认,作为资产划转、账务合并等主要依据。<br>
水利部<br>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