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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ACC. 900057535
工信厅联电子〔2018〕63号

Notice on Launching the Second Batch of Smart Health and Elderly Care Application Pilot Demonstration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Issuer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initiates the second round of pilot demonstrations for smart health and elderly care applications, calling for applications from enterprises, subdistricts/townships, and reg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adoption of smart health and elderly care technologies and services.
Full text · 原文 4,991 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br> 关于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br> 工信厅联电子〔2018〕63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有关中央企业:<br> 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继续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第一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br>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br>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br>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br> 二、申报条件<br> (一)示范企业<br>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br> 2.产品生产企业2017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7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br>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br>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br>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br> (二)示范街道(乡镇)<br>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br>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br>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br>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br> (三)示范基地<br>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br>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br>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br>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br> 三、组织实施<br>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br> (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予以优先支持。<br>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中央企业可以本单位申请或推荐直属单位申请,对于推荐的直属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函。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于2018年10月26日前以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br> (四)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中央企业推荐的直属单位不超过2家。<br>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br> (六)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br>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br>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br>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br>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br>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br> 五、其他事项<br>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申报材料。<br> (二)各地及中央企业所推荐的示范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此批次推荐不予以受理。<br> (三)提交的申报书电子版材料应为word版。<br> 特此通知。<br> 附件:<br> 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br>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br>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br>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br> 民政部办公厅<br>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br> 2018年9月12日<br> (联系人及电话:宋琦 010-68208220/68208243)<br>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br> 关于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br> 工信厅联电子〔2018〕63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有关中央企业:<br> 为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继续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第一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br>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br>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br>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br> 二、申报条件<br> (一)示范企业<br>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br> 2.产品生产企业2017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7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br>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br>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br>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br> (二)示范街道(乡镇)<br>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br>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br>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br>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br> (三)示范基地<br>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br>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br>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br>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br>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br> 三、组织实施<br>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br> (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予以优先支持。<br>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中央企业可以本单位申请或推荐直属单位申请,对于推荐的直属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函。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于2018年10月26日前以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br> (四)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中央企业推荐的直属单位不超过2家。<br>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br> (六)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br>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br>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br>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br>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br>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br> 五、其他事项<br>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申报材料。<br> (二)各地及中央企业所推荐的示范单位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此批次推荐不予以受理。<br> (三)提交的申报书电子版材料应为word版。<br> 特此通知。<br> 附件:<br> 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br>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br>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br>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br> 民政部办公厅<br>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br> 2018年9月12日<br> (联系人及电话:宋琦 010-68208220/68208243)<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