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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字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落实“一网通办”<br>
自建“药品进口备案”等事项审批系统相关事宜的复函<br>
药监综药注函〔2018〕422号<br>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你局《关于落实“一网通办”拟自建“药品进口备案”等事项审批系统的请示》(沪食药监科〔2018〕2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br>
一、对你局自建“药品进口备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系统无不同意见。<br>
二、请你局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规范化产品注册和企业登记数据、海关提供的商品编码和海关名称数据,减少企业随意填报造成与海关数据比对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请你局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海关、国家局及有关部门间的数据汇集共享工作。<br>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br>
2018年12月7日<br>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落实“一网通办”<br>
自建“药品进口备案”等事项审批系统相关事宜的复函<br>
药监综药注函〔2018〕422号<br>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你局《关于落实“一网通办”拟自建“药品进口备案”等事项审批系统的请示》(沪食药监科〔2018〕2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br>
一、对你局自建“药品进口备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系统无不同意见。<br>
二、请你局在行政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规范化产品注册和企业登记数据、海关提供的商品编码和海关名称数据,减少企业随意填报造成与海关数据比对不一致的问题,同时请你局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海关、国家局及有关部门间的数据汇集共享工作。<br>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br>
2018年12月7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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