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0,420 · FONDS 100
Record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ACC. 900057855
交办水函〔2018〕394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n Carrying Out the 2017 Waterway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Inspectio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航道管理与养护检查工作的通知

Issuer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Date
2018-12-3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provincial transportation authorities and relevant bureaus to undergo an inspection of 2017 waterway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work, covering technical assessment, policy implementation, emergency response, and fund usage, with inspections scheduled for May-June 2018.
Full text · 原文 2,915 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航道管理与养护检查工作的通知<br> 交办水函〔2018〕39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br>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根据《航道法》《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2018年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安排,部决定开展航道管理与养护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检查内容<br> (一)2017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航道(含通航建筑物)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等。<br> (二)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落实情况,航道执法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生态航道建设和绿色养护工作的推进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情况,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措施,《航道法》实施后相关法规制度制修订情况等。<br> (三)航道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涉及界河航道的省份,开展界河航道养护工作情况及界河航道养护补助资金使用成效检查;涉及沿海航道的省份,开展沿海航道养护工作情况检查。<br> 二、检查组组成<br> 成立分别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的3个检查组,具体考核检查工作由组长单位会同其他参加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分组安排见附件)。<br> 三、检查时间<br> 2018年5—6月。<br> 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并提前将本组检查具体安排书面通知受检省份,同时抄报部水运局。<br>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br>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的工作汇报,查阅案卷材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核实。<br> (二)查看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深入受检省份1—2个基层单位,实地查看航道现场,对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检查、了解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br> (三)形成评价意见。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对受检省份的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br> (四)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br> 五、结果公布<br> 部水运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检查情况。<br> 六、有关要求<br> (一)检查组组长单位应安排厅局级领导任组长,各参检单位要安排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履行职责。<br> (二)受检省份要高度重视,按照检查要求,提前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台账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统筹协调安排好检查有关事宜。<br> (三)检查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检查组于7月2日前向部水运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受检省份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总体评价,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br> (四)检查组成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br> 联 系 人:水运局航道处 邹永超<br> 联系电话:010-65292824<br> 传  真:010-65292841<br> 邮箱地址:syshdc@mot.gov.cn<br>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br> 2018年3月14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文档附件:<br> 检查分组表<br>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航道管理与养护检查工作的通知<br> 交办水函〔2018〕394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br>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根据《航道法》《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2018年重点目标任务工作安排,部决定开展航道管理与养护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一、检查内容<br> (一)2017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航道(含通航建筑物)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等。<br> (二)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落实情况,航道执法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生态航道建设和绿色养护工作的推进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情况,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情况,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措施,《航道法》实施后相关法规制度制修订情况等。<br> (三)航道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涉及界河航道的省份,开展界河航道养护工作情况及界河航道养护补助资金使用成效检查;涉及沿海航道的省份,开展沿海航道养护工作情况检查。<br> 二、检查组组成<br> 成立分别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的3个检查组,具体考核检查工作由组长单位会同其他参加单位组织实施(检查分组安排见附件)。<br> 三、检查时间<br> 2018年5—6月。<br> 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并提前将本组检查具体安排书面通知受检省份,同时抄报部水运局。<br>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br>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省份的工作汇报,查阅案卷材料,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评价、核实。<br> (二)查看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深入受检省份1—2个基层单位,实地查看航道现场,对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检查、了解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br> (三)形成评价意见。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对受检省份的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br> (四)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检查组组长代表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建议。<br> 五、结果公布<br> 部水运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检查情况。<br> 六、有关要求<br> (一)检查组组长单位应安排厅局级领导任组长,各参检单位要安排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严格履行职责。<br> (二)受检省份要高度重视,按照检查要求,提前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台账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统筹协调安排好检查有关事宜。<br> (三)检查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检查组于7月2日前向部水运局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受检省份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总体评价,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加强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br> (四)检查组成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br> 联 系 人:水运局航道处 邹永超<br> 联系电话:010-65292824<br> 传  真:010-65292841<br> 邮箱地址:syshdc@mot.gov.cn<br>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br> 2018年3月14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文档附件:<br> 检查分组表<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