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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ACC. 900058219

Interpretation of the Beijing Municipal Public Data Resource Authorized Ope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关于《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Issuer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Date
2026-07-09 09:45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Beijing Municipal Public Data Resource Authorized Oper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outlining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 and key issues such as the overall authorization model, selection of operating entities, and scope of public data eligible for authorized oper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927 字
一、制定背景<br>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方式,对资源供给进行体系化部署。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br>   2018年,北京在全国首创政企数据融合共用的“数据专区”机制,2019年上线全国首个公共数据专区“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并陆续策划了气象、时空等专区,在普惠金融、城市运行、交通治理、经济运行监测调度等方面形成典型应用场景。2025年5月出台《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探索整体授权运营”的工作思路。为做好国家《实施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br>   二、主要内容<br>   《管理办法》共8章36条。<br>   第一章总则5条。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强调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br>   第二章职责分工4条。明确授权运营工作管理体系,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市数据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本市授权运营工作,市大数据中心作为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br>   第三章授权管理4条。明确了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定程序、运营机构的公平竞争方式及资质条件、授权运营协议的签订与备案要求,以及授权运营的禁止情形。<br>   第四章数据基础设施2条。明确了本市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等共性基础设施,实现授权管理、合规审核、运营监管、安全管控全流程可追溯。<br>   第五章数据供给5条。明确了授权运营范围、行业公共数据供给、社会需求受理响应、多源数据融合、以及数据质量问题核查修正和争议协调等数据供给全流程管理要求。<br>   第六章运营管理8条。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在授权运营工作中的定位,实施机构强化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br>   第七章监督管理4条。明确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落实授权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br>   第八章附则4条。提出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分领域授权的,应按照本办法逐步完善。明确参照执行范围、实施日期和废止条款等其他要求。<br>   三、相关问题<br>   (一)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什么模式?<br>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原则上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对于确有需要的重点领域或重点场景,可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按规定授权程序开展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br>   (二)如何遴选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限有什么要求?<br>   实施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治理、加工、运营等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br>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原则上,授权运营协议不得超过5年。<br>   (三)哪些公共数据可以纳入授权运营范围?<br>   对不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通过数据接口、匿名化处理、隐私保护计算等方式向运营机构授权使用。<br>   (四)其他经营主体能否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再开发?<br>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流通利用增值协作网络、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数智北京创新中心等,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br>   (五)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如何定价收费?<br>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br>   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数据管理部门评估具备定价基础后,履行定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