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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II)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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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2-12-12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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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Jiangsu Provinci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etailing key changes including expanded scope, funding arrangements, policy red lines, and operational principles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and risk prevention.
Full text · 原文 2,498 字
begin-->新《办法》共九章54条,对旧《办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涵盖政府投资基金概念、政府出资安排,政策红线、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运作方式、运作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内容。<br> 一、总则<br>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新《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出资安排、政策红线、运作原则和政策定位等内容,较原《办法》修订主要内容如下:<br> (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调整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且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也在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出资方式不同,明确适用新《办法》的政府投资基金具体类型,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较原《办法》仅适用于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基金扩充了适用范围,更有利于实现监督管理全覆盖。<br> (二)出资安排。新《办法》第三条对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资金来源规定继续维持原办法,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新增第七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职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财政预算未安排资金来源的不得设立政府投资基金。<br> (三)政策红线。为指导全省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依法管理、防控风险,新《办法》新增第四条明确提出6个“不得”要求:一是不得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是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是不得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是不得违规出借资金;六是不得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br> (四)指导监督。为强化省财政厅对市县政府投资基金的指导和监督作用,避免市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责任不清、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新《办法》新增第五条明确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第五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br> (五)出资主体。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新《办法》第六条首次提出出资主体概念,省财政厅作为政府出资人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出资主体进行投资运作既可以设立基金也可以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br> (六)运作管理原则。新《办法》第八条参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提法,规定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较原《办法》删除了滚动发展,增加了防范风险,主要因为新《办法》适用对象扩大,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存在多样性,不宜统一要求滚动发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新增防范风险原则。<br> (七)政策定位。新《办法》第九条基本沿用原办法的基金政策定位,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政策性是政府投资基金的天然属性,再次强调政府投资基金要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主要为各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化,防止同质化和交叉重复提供指导。各地要将基金政策目标和市场化需求相结合,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合理界定和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要防止行政力量过度介入、把政府投资基金当成“第二财政”,又要防止片面强调市场化运作、偏离政策目标。<br> 二、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br> 遵循实操性和针对性原则,新《办法》自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运作方式、运作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进行具体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br> (一)管理架构。为促进基金科学决策,提升基金政策效能,新《办法》继续沿用原有管理架构,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为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部门职能作用,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1家调整为12家,增加了省文化和旅游厅为新的成员单位,具体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br> (二)职责分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重要制度、设立方案、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总结和计划、绩效评价监督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牵头制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研究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库建议、管理基金预算,协调做好基金资金筹措工作,指导和监督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为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等。省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基金发起设立建议、参与制定相关基金发起设立方案、推荐年度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指导制定投资方案及基金投后管理等。基金出资主体主要负责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和投资运营总结,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等。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br> (三)咨询委员会。为充分利用智力资源、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新《办法》继续保留设立基金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成员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为基金设立、投资、管理等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br>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