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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经济网 ACC. 900061090

Building a Mutually Beneficial and Win-Win Platform Governance Mechanism

构建互利共赢的平台治理机制

Issuer
中国经济网
Date
2026-01-0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issued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Rules'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and the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detailing the measures' significance in regulating platform rules, protecting stakeholder rights, and promoting healthy platform economy development.
Full text · 原文 2,339 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制内卷式竞争、构建互利共赢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机制,维护平台生态系统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br> 一、健全平台规则监管体系,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br> 平台规则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治理规则的总称。平台规则首先是一种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同时,制定平台规则又是法律要求平台所承担的义务,是平台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工具或手段。所以,平台规则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基于前一属性,平台规则的制定及履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台自治这一基本的原则,就后一属性而言,制定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是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再者,平台通常有规模巨大的用户群体注册或入驻,平台规则是否公平合理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因而,对平台规则的监督,除了司法上进行事后救济和个案处理外,从事前救济和预防控制风险的角度,对平台规则进行行政监督具有必要性,也是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体现。《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就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有些事项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存在适用难题。同时各平台对规则制定、修改、执行中相关问题掌握尺度不同,部分平台在一些规则制定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或义务,存在利益失衡现象,也有的平台规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强调了平台规则中应有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与现行法律制度形成互补,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保障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br> 二、细化完善平台规则制定修改的程序要求,落实平台内各方主体的参与权<br> 制定修改平台规则的程序正当性是平台规则公平公正的保障。为此,《办法》通过较大篇幅对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要求作出了细化和创新补充规定,为保障各方主体特别是平台内经营者的参与权、知情权提供了依据。一是平台的规则公示、重大利害关系内容提示告知方面,统一规定制定修改一般性规则实施前七日的公示制度,不得强制或者诱导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对于收费条款,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说明的,应予以解释说明。二是细化完善征集意见规则,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都应在平台网络系统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记录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并存档。三是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机制,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规则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对各方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均衡保护各方权益。四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平台经营者不接受平台制定修改的规则时,平台应当据实退还相关费用。<br> 三、新增规则执行制度,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申诉权、救济权<br> 现行法律制度除了规定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采取处理措施应当公示外,就执行规则采取治理措施的具体要求未作规定,实践中平台掌握尺度不一,存在平台内经营者正当申诉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办法》对此设置了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首先,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处理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涉及相关的事实和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制度、平台规则等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就处理措施申诉时,平台应当及时回应,作出公正判定。其次,在交易各方纠纷处理中,《办法》规定平台应当合理设置举证责任及不诚信、滥用权利行为的识别机制。这意味着平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的同时,需要控制和识别恶意索赔、“薅羊毛”等不诚信交易行为。<br> 四、聚焦重点问题,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br>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消费动力不足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激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平台规则中的“仅退款”、运费险、价格限制等机制,本身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但有的超过合理限度,有的违背自愿原则,有的在实践执行中被滥用,导致明显利益失衡,出现滥用“仅退款”、强制运费险、“全网最低价”等问题,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办法》回应了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明确禁止平台在规则制定及执行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退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必须的增值服务增加其成本、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一方面细化充实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另一方面为网络交易领域建立规制“内卷式”竞争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br> 五、鼓励建立内外结合的平台规则监督机制,推动协同共治<br>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与执行,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同时面临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迭代更新不断发展的问题,单一的政府监管难以适应平台治理规范和高效的需求,因而应当建立平台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机制,推动协同共治。《办法》规定,鼓励平台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开展合规自评;通过第三方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建议;邀请具有平台治理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外部合规评估报告;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情况提出点评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平台经营者。这些规定为平台不断优化完善其规则,提升治理能力,构建互利共赢的网络交易生态指明了方向和路径。<br>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