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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和《撤销的车型名单》、《撤销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br>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doc<br>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doc<br>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doc<br>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doc<br>
5.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xls<br>
6.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xls<br>
链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车型主要参数.pdf<br>
2021年6月11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br>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所有纳税人,全行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