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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废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br>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