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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br>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将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及附件中的“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br>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docx<br>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