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193 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01月04日起,第六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