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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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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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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原文 523 字
1.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本文失效。2.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 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 船使用税。”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br>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br>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br>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br>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docx<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